四、 会员大会
34.会员大会为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本章程行使职权。
35.本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36.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选举和更换董事;
(2)审议批准总经理的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本协会的财务结算报告和预算方案;
(4)修改章程和保险条款;
(5)对本协会终止事宜作出决定。
37.会员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由董事会确定。
38.会员大会的书面通知应由经理机构在会员大会召开至少10天前,按会员登记簿记载的地址发送给会员。
39.董事会或任何7名董事或秘书长可召集特别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应在特别会员大会召开至少5个工作日前,按会员登记簿记载的地址发送给会员。
40.会议通知应注明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日程安排及主要议题。
41.会员有权得到会议通知,但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0天内入会的会员不包括在内。
42.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构成会员大会的法定人数。与会会员不足法定人数的,大会主席可决定推迟会议及变更会址。
43.会员大会的议题必须在半数以上与会会员同意时才能形成决议。
44.会员委派代表出席会议应由委托人手签会员代表委托书;委托人为公司法人的,被委托人应是该公司的一名主管人员。
45.如以电子通讯委托代表,则该项委托应符合按董事会确定的方式所作出的查证委托的程序,如董事会未确定此种查证委托程序的方式,则不可以电子通讯委托代表。
46.以符合本章程第101条为条件,会员代表委托书应使用本章程附件1所示格式,委托人为公司法人的,应盖上公司印章。会员代表委托书应在会议召开至少12小时前提交秘书长。
47.每位会员不论其入会吨位多少,均有一票表决权。
48.会员有权向会员大会或经理机构就自己关心的问题提出议案,至少5个与会会员同意方能提交会员大会讨论,议案应由与会会员以举手方式表决。
49.除非大会主席或至少5位与会会员要求以投票方式进行,否则会员大会上所有议案,包括董事选举,均应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出现等额时,大会主席可投决定性票。
50.会员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及董事选举结果做成会议纪录,会议纪录应为事实的充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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