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员
28.本协会由无限会员组成。
29.申请在本协会投保船舶的任何船东、其船舶是某保险人向本协会申请再保险的标的或部分标的的任何船东,及向本协会申请再保险的任何保险人,如果在前非为本协会会员,在其向本协会提交入会保险或再保险申请时,应被视为已同意在其申请被接受且其被接受为会员时根据本章程成为本协会会员。如果上述船东或保险人经经理机构审核接受为会员,且其姓名或名称被载入会员登记簿,该船东或保险人即成为本协会会员。
30.会员资格不得转让。
31.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会员资格即终止:
(1)当会员为公司时,该公司结业或解散;
(2)当会员为自然人时,其死亡或因精神失常而无能力经营或管理其财产和事务,或被法院接受为破产或其与债权人就其全部财产达成偿还协议;
(3)当会员为在本协会再保险的保险人时,该保险人停止在本协会的再保险;
(4)会员终止其拥有或经营的所有入会船在本协会的保险;
(5)因会员未支付其应向本协会支付的任何款项而被撤销其所有船舶在本协会的保险;
尽管会员资格因上述原因而终止,但该会员、其财产托管人、其代表、破产托管人、破产案管理人,或被授权代表因精神失常而无能力管理财产或事务的会员而行事的其他人,或酌情所需的清算人,对假定该会员的会员资格未终止,其根据本章程或保险条款应向本协会支付的 (有关保险条款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承保风险)自终止日至该日后的2月20日(含)期间的一切款项,或 (有关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的承保风险)自终止日至当年12月31日(含)期间的一切款项,应该并始终承担支付责任。
32.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有关会议及活动;
(3)根据保险条款及入会证书或保险背书所载明的入会保险条款和条件获本协会的保险保障和相关专业性服务;
(4)对董事会和经理机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3.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按时交纳会费;
(4)向本协会如实披露和反映本协会所需的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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