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协会的终止
104.本协会因完成宗旨或依法或自愿合并、分立、解散而终止,应由董事会提出终止方案,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105.本协会终止时,应根据法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106.本协会终止时,不论这种终止是本协会自愿终止,还是法院依法宣布终止,每个会员仍应付清其欠本协会的任何款项(包括会费及任何其他欠款),欠付会费应计算至本协会终止日止。
107.本协会的责任或债务清偿后,会员(但不包括本章程第108条规定的会员)有权分享本协会遗留财产,根据各会员在本协会终止当年已足额交付的互助会费占所有会员在该年向本协会支付的互助会费总额的比例分配,或根据清算组决定的公平合理的方式分配。
108.本章程第107条规定的分配不适用于在本协会终止前已退会一年以上的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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