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通知
97.经理机构应在本章程或保险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通知或其他文件及时发给符合第41条规定的会员。
98.除法律、本章程或保险条款另有规定外,本协会发给会员的通知或其他文件可由经理机构通过快递或邮资预付邮寄或以电报、有线或无线电讯、传真或电子通讯发往会员以下地址:
(1)会员向经理机构提供的其收取通知的地址(包括,如以电子通讯收取,其电子邮件地址); 或
(2)如无上述地址,则会员登记簿上的地址。
99.快递或邮寄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应被视为于手交快递员或投交邮局的次日已送达。以电报、有线或无线电讯、传真或电子通讯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应被视为在发出当日已送达。
100.会员不应向经理机构发出任何发现或怀疑含有计算机病毒或受 其他污染的或经理机构计算机系统无法识别的电子通讯(包括会员代表委托书和董事代表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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