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保险条款
定义
导则
保赔险承保风险
抗辩险承保风险
船舶险承保风险
特别保险

对租船人、特殊作业和客轮的特别保险

通用规则
入会保险申请及告知义务

共同入会保险及船队入会保险

集团会员入会保险
入会证书和保险背书
再保险
会员
转让
互助会费和保证
固定会费
会费支付
储备金
保险期间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终止通知
保险年度关帐
终止保险
停止保险
撤销保险
权利行使及求偿
投资
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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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时间限制

在不影响上述第()款关于会员告知义务规定的情况下, 除非董事会另作决定:

1. 有关保赔险和抗辩险

在以下情况下,会员根据第三条和第四条提出的任何索赔应予解除,本协会对此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1)会员在知悉入会船发生了本条第()款第1项所述任何海难、事件或索赔的一年内,未通知经理机构;或

2)会员对任何责任、开支或费用清偿或结案一年内未将索赔案提交经理机构求偿。          

2. 有关船舶险及船舶战争、罢工险

会员在海难、事故或事件或损失发生后两年内未将索赔单证提交经理机构求偿,本协会对会员根据第五条提出的任何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十一)担保

本协会无义务为释放或防止扣押或查封入会船或会员或会员之关联公司或与会员在同一管理机构下的公司所拥有或管理的任何其他船舶、财产或资产(包括运费或到期款项),或为释放或防止拘留该等船舶的任何船员而提供保释或其他担保。但本协会可同意以必要的条款就某个案提供保释或其他担保。如果本协会同意提供保释或其他担保,会员应遵守下述第17项规定或由经理机构与会员对该等规定作出的任何变更而订立的特别协议:

1.本协会提供保释或其他担保并不构成本协会对与此有关的索赔承认责任;

2. 本协会有权对因提供保释或其他担保而产生的费用从会员取得偿付,但如由会员产生的该项费用可根据第三条第(二十四)款从本协会取得赔偿的不在此例;

3. 本协会有权对提供保释或其他担保向会员收取保释或担保金额的每年1%手续费,或经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它数额的手续费。

4. 本协会同意提供保释或其他担保时,会员应按本保险条款附件2会员《担保标准格式》向本协会出具担保。

5.会员应在本协会决定的日期,向本协会支付本协会为之提供保释或其他担保且属于本协会承保范围的任何责任、损失、开支或费用所适用的任何免赔额款项。

6. 不论会员是否向本协会出具担保,如果本协会为会员提供了保释或其他担保,则上述第4项所提及的会员《担保标准格式》的条款应作为本协会与会员一致同意的条款;会员《担保标准格式》的条款和条件对会员有约束力,如同会员已向本协会出具了具有这种条款和条件的担保一样。

7. 如果本协会根据本款规定提供了保释或其他担保,而会员未能遵循本协会根据第八条提出的要求或作出的指示,则本协会有权向会员发出14天的书面通知 (除非本协会在此期间已被解除了其在该保释或担保下的责任),以会员的名义对会员收到的索赔或可能的索赔进行抗辩、结案或作出其他处理。会员应在本协会要求时,偿付本协会由于行使本项规定的权利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责任、开支和费用。但是如果损失、损害、责任、开支和费用是由会员产生的且可从本协会得到赔偿的不在此例。

8.在任何情况下本协会不提供现金担保。

(十二)证书

尽管有第八条(四)款23项的除外规定,应会员的要求,本协会签发下述担保或证书,并以会员的名义承担因此所产生的责任、开支和费用:

1 .本协会根据美国法典897772章规定向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提交的担保或其他保证;或

2. 本协会根据1969年或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公约第7条或任何修订案签发的证书;或

3. 本协会根据1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有关小型油轮油污赔偿协议签发的担保;或

4.  根据2001年国际燃油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7条签发的证书。  

但是:

1. 对于本协会仅因出具担保、保证或证书而承担的责任、开支和费用,会员应将其从标准保赔战争保险中获得的赔款补偿给本协会,如会员未安排标准保赔战争保险或虽安排了但因未完全履行该保险项下的义务从而无权从该保险项下获得赔款,则应将其视同安排了标准保赔战争保险且完全履行了该保险项下的义务从而有权从该保险项下获得赔款。在此情况下,会员应将其本应从标准保赔战争保险中获得的赔款补偿给本协会。并且

2. 会员承诺:

1)本协会因出具担保、保证或证书而承担的责任、开支和费用,在会员从任何其他保险或本协会提供的延展保险中获赔的任何款项的限度内,视为会员从本协会获得的贷款,并且

2)以本协会自由裁量所决定的可行的范围和条款,将会员在任何其他保险下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或向任何第三者索赔的一切权利转让给本协会。

(十三) 律师及其他人员的聘用

1. 在不影响本保险条款任何其他规定以及不放弃本协会根据下述规定而享有的任何权利的情况下,经理机构可在任何时候代表会员以其认为合适的条款委托和聘用律师、检验师或其他人员(不论会员是否已经委托和聘用了律师、检验师或其他人员),对可导致会员向本协会索赔的任何事件进行处理,包括并不仅限于对任何此项事件进行调查或提出意见,及提起法律的其他形式的程序,或对有关法律的或其他形式的程序提出抗辩。经理机构也可以在其认为合适的时候中止此项聘用。

2. 本协会仅对会员经经理机构事先同意所聘用的,或经理机构代表会员所聘用的上述第1 项所述人员所产生的费用和开支负责。

3.会员经经理机构事先同意委托和聘用律师、检验师或其他人员,或经理机构代表会员委托和聘用律师、检验师或其他人员,均应按照或被视为按照以下条款进行委托和聘用:

1)被聘律师、检验师或其他人员有权在经理机构或   者会员的要求下退出聘用,或者在他们认为本协会和会员之间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而应该退出的情况下退出聘用(不影响其基于任何其他原因而退出聘用的权利);     

2)被聘律师、检验师或其他人员已得到会员指示,(在整个受托或被聘期间及退出聘用以后)自始至终向经理机构就事件提交意见并作出报告,而无需先向会员提交意见报告;

3)被聘律师、检验师或其他人员应向经理机构提交其掌握或控制的有关事件的任何文件或信息,而无需先向会员提交;

如同他们自始至终受托代表本协会行事一样, 尽管任何这些意见、报告、文件或信息将另受法律的或任何其他形式的特权所保护。

(十四)利息

本协会对其应付会员的任何款项不支付利息。

(十五)会员的故意不当行为

本协会对会员明知入会船不适航仍派或任其开航而产生的任何责任、灭失、损害、开支或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协会对由于会员的故意不当行为所产生的任何责任、灭失、损害、开支或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电子通讯

本协会以任何电子通讯形式发出或接收的任何记录或文件,在无显然错误的情况下,应是该项通讯以及对该项   通讯的发出或接收的最终证据。

(十七)制裁风险

1、如果由于协会对于船东的任何责任、开支或费用提供保险、进行赔付或者给予任何利益,而使协会招致任何相关主管当局或政府的制裁、禁令、限制或打压行为时,协会将对此等责任、开支、费用不予补偿。

2、如果由于任何相关主管当局或政府对国际保赔集团分摊协议下的任何成员和/或再保险人支付款项的制裁、禁令、限制、打压行为或此风险导致协会就任何责任、成本、费用从该成员或再保险人处取得的赔偿出现短缺,则在任何情况下,船东均无权就该责任、成本、费用的短缺部分从协会获得赔偿。就本段而言,“短缺”包括但不限于由于该分摊协议成员或再保险人根据相关主管当局或政府的要求,将款项汇至指定的账户,从而导致协会无法获得赔偿或延误获得赔偿的情况。

(十八)适用中国法律

本保险条款及本协会订立的所有保险合同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是,《保险法》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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