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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除外责任
(1)船舶险承保风险
除非本协会董事会另有决定,或在船舶入会时经本协会经理部书面同意外,本协会对入会船在发生引
起责任和费用的事故时,以船舶应有价值根据附上1/10/83学会定期船舶险条款的劳氏海运保单
MAR1/1/82格式或类似条款投保船舶险,而应由船舶险保险人承保的责任和费用均不负责赔偿(本条所
指船舶应有价值,若无约定,通常为发生事故时的市场价值)。
(2)战争风险
除本条款第六条和/或协会与会员另有协议者外,本协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灭失损坏、人身伤、
亡、病或其他事件而产生的会员的责任和费用不负责任(无论事故的涉及原因是否与船东或其雇员、
代理的疏忽行为有关):
①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骚动或由此而引起的民间纷争、或任何向交战国或由交战国作出的敌对
行为或任何恐怖主义行为。
②捕捉、没收、逮捕、拘留或扣留(船员的不法行为或海盗除外)及其后果,或试图进行上述行为。
③水雷、鱼雷、炸弹、爆炸器或其他类似武器(但是由于运输这些武器而产生的责任或费用除外,不
论这些武器是否在入会船上),但是,此项除外责任条款并不适用于由于政府命令的结果而使用这些
武器的情况,也不适用于本协会董事会或经理部为了避免或减轻本协会的承保的范围内的责任或费用
而以书面同意使用这些武器的情况。
但:
董事会可以决定向会员提供对本条款第(2)项规定的风险中的任一或全部风险的特殊保险,尽管这些
责任或费用可能已被本条款第(2)项战争风险中排除。但是,此种特殊保险的限额和条件均以董事会
的决定为准。
一旦发生关于是否为恐怖主义行为的争议时,董事会的裁定是终局性裁定。
(3)核风险
除本条款第六条另有规定者外,本协会对于下列情况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或引起的,或归因于下列情况
的责任或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由核燃料或核废料或核燃料的燃烧而产生的核放射和核污染;
②任何核装置、核反应堆或其他核装置和反应堆的组合体的放射性、有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险性或
污染特性;
③任何应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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