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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租船人、特殊作业和客轮的特别保险
在不影响第六条规定原则的条件下,本协会可承保与会员在入会船上的利益或与其作为船东对入会船的经营相称的下述风险,但仅以与经理机构达成的书面特别协议且根据经理机构要求的条款和条件给予保险。
(一) 对租船人的特别保险
当某船以租船人名义或代表租船人在本协会入会保险时,本协会根据经理机构书面同意的条款和条件承保下述责任、损失和费用:
1.租船人对入会船船东或二船东有关第三条规定风险所承担的责任及其附带的开支和费用。
2.尽管有第八条(通用规则)第(四)款第4. 1), 2)和3)项规定,租船人对入会船的灭失或损所承担的责任及其附带的开支和费用。
3.尽管有第八条(通用规则)第(四)款第4. 2)项规定,租船人因其在入会船上的燃料、燃油或其他财产灭失或损坏所遭受的损失。
(二)对特殊作业的特别保险
对会员从事第八条(通用规则)第(四)款第5项或本保险条款其他条款排除保险或限制保险的作业所产生的,或在从事任何此等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责任、罚款、损失、开支或费用,本协会可按会员与经理机构达成的明确书面条款和条件给予保险。
(三)对客轮的特别保险
本协会可按经理机构书面同意的条款和条件承保客轮会员下述风险:
1. 对任何旅客行李物品的灭失或损坏的责任, 或对任何旅客的伤、病或死亡以及与之有关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的责任。但以在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下不能取得赔偿的责任、开支和费用为限。
2.尽管有第八条(通用规则)第(四)款第4. 6)项规定,由于入会船发生海难事故而对原欲乘坐入会船的旅客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包括其旅费及基本生活费。
3. 会员违反合同或相关规定,未在入会船上提供设施或未提供与在入会船上的旅程有关的设施,根据其法定义务向旅客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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