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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抗辩费用险承保风险

本协会根据本条,承保会员与下列第(一)款至第(十)款事项有关的索赔,争议和诉讼所产生的合理的

法律费用和开支:

但:

1除非按本但书4另有约定外,该项费用和开支的保险受本保险条款所有规定,包括通则、但书、附

录、除外、免赔额和限额等有关条款的制约;

2该项费用和开支应是由船舶在本协会承保期间所发生的,且与会员在入会船上的利益有关的事件

而产生的;

3该项费用和开支的发生,应事先得到经理部的书面同意,或者是本协会根据通则(关于雇用律师或

其他人员),代表会员所作出;

4本条所列明的承保事项可以通过会员与经理都达成的书面的特殊条款予以排除、限制或者变更修

改。

(一)由租船合同、提单或其他货运合同或因入会船运输货物或贸易所产生的运费、亏舱费、滞期费、

速遣费、转运费、租赁费或其他事项;

(二)入会船在碰撞事故中迟延产生所造成的损害;

(三)救助费、共同海损分摊和费用(入会船为救助专用船)或专为救助而设计维持的其他船,且索赔系

因该船救助或试图救助行为所产生的情况除外,但经理部(或董事会)可决定同意承保此类索赔;

(四)非本协会承保的保险单项下事项;

(五)入会船遭受的有关损害;

(六)政府有关部门、公务机构或其他人的干预、疏忽、过失或其他事项导致入会船延迟或损失的;

(七)入会船的建造、买卖、改装或修理的合同(包括与此合同有关的担保),但仅以该合同是在入会船

在本协会承保期间签署,或经理部对此类合同而产生的索赔、争议、诉讼的承保予以书面确认的为限

;
(八)入会船的抵押或抵押合同;

(九)任何与入会船有关的其他合同,但不包括任何管理性合同。董事会另有决定的不在此限 。

(十)董事会认为属于本协会承保的抗辩风险责任范围内的任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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