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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别保险
(一)除非本协会章程或本保险条款明文禁止,经理机构可根据特别条款接受船舶在本协会入会保险,向会员提供第三、四和五条规定以外的任何特别或额外风险的保险。承保风险的种类和范围以及保险的条款应由会员和经理机构达成书面协议。
(二)尽管有第二条第5款规定,本协会仍可根据特别条款承保非与入会船有关或非与入会船的经营有关的风险。但是对此项风险的保险应由会员和经理机构达成明确书面协议。
(三) 在不影响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下,经理机构可对本条款第六条、第七条所承保风险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再保险,当已安排该再保险后,会员仅有权获得从再保险安排实际追偿所得的净金额,以及协会自留风险(如果有的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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