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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船舶险承保风险
本协会根据本条承保下述风险。
但:
1.该项责任、损失、损坏或费用必须受本保险条款所有涉及本条内容的规定,包括通则、但书、除外
、限制等有关条款的制约。
2.责任、损失、损坏或费用,是由于下列事件而产生时,会员可获得本条所提供的保险,但以会员为
解除其责任而实际支付的款项为限:
(1)船舶在加入本协会期间所发生的事件;
(2)与会员在入会船上的利益有关的事件;
(3)与会员经营入会船舶或由他人代其经营入会船有关的事件。
3.本条所列明的承保事项可以通过会员与本协会经理部达成的书面的特殊条款予以排除、限制或变更
修改。
(一)保险标的和风险范围
1.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2.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二)全损险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入会船舶的全损:
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3.火灾或爆炸;
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抛弃货物;
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入会船舶的全损:
(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会员利益的行为;
(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入会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但此种
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会员、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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