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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赔险承保风险
本协会根据本条承保会员下列第(一)款至第(二十六)款的风险。
但:
1.该项责任、损失或费用必须受本保险条款所有规定,包括通则、但书、附录、除外、限制等有关条
款的制约。
2.责任、损失、损坏或费用,是由于下列事件而产生时,会员方可获得本条所提供的保险,但以会员
为解除其责任而实际支付的款项为限。
(1)船舶在加入本协会期间所发生的事件;
(2)与会员在入会船上的利益有关的事件;
(3)与会员经营入会船或由他人代其经营入会船有关的事件。
3.本条所列明的承保事项可以通过会员与本协会经理部达成的书面的特殊条款予以排除、限制或变更
修改。
(一)人身伤亡、疾病-入会船船员
对任何入会船船员的伤、病、亡的赔偿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亡而支付的医药、住院、丧葬费
(包括尸体的运返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包括该船员的遣返费用和派其他船员的替换费用。
但:
当赔偿责任、费用或开支是根据会员与船员订立的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雇佣合同的条
款而产生,且如没有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这种责任时,除非这些条款事先已得到本协会经理部的书面
认可,并以此为限,否则本协会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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