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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船舶险承保风险
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另达协议, 本协会根据本第五条规定承保船舶全损险、一切险和船舶战争、罢工险。
(一)保险标的
本协会根据本条承保的保险标的是入会船及本条下述条款所规定的责任或费用。
就本条而言,在提及“入会船”时,应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二) 全损险
本协会根据本第(二)款承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入会船的全损:
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或其他状态的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3.火灾或爆炸;
4.来自入会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抛弃货物;
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下列原因:
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3)船长或船员有意损害会员利益的行为;
4)船长、船员、引水员、修船人员或租船人疏忽行为;
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本协会承保风险造成入会船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但此项原因造成的全损应非由于会员、船东或其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
(三)一切险
本协会根据本第(三)款承保上述第(二)款规定原因造成的入会船全损或部分损失或损坏,以及下列责任或费用:
1.碰撞责任
1)入会船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或其他状态的物体所产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协会对与下列事项有关的责任不负赔偿责任:
(1)人身伤、亡或疾病;
(2)入会船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担的责任;
(3)移除或处置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体;
(4)对任何财产或物件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作业所产生的费用),但与入会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该他船所载财产所遭受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例;
(5)任何固定的、浮动的或其他状态的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所产生的间接损失和费用。
2)当入会船与他船碰撞,且碰撞两船互有过失时,除非一船或两船船东的责任受到法律的限制,本条第 (三)款第1项下的赔偿责任应按交叉责任原则计算。当入会船触碰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3)本协会在本项下的赔偿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第 (三)款其他项规定责任之外的一项另行支付的责任。但本协会对每次碰撞或触碰事故所负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入会船的保险金额。
2.共同海损和救助
1)入会船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入会船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会员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方索取分摊款的权利。
2)共同海损的理算应在相关合同规定的理算地按合同规定的法律或理算规则办理。合同未规定的,应按现行《北京理算规则》在北京理算。
3)当所有分摊利益均为会员所拥有,或当入会船空载航行并无其他分摊利益时,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北京理算规则》(第5条除外)或明文同意的其他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各分摊利益不由同一人拥有一样。该航程应被视为自入会船从起运港或起运地至抵达其后除避难港口或地点或仅为加油的挂靠港口或地点外的第一个港口或地点为止,若在上述中途港或地点放弃原定航程,则该航程应被视为在该处终止。
3.施救
1)由于本协会承保风险造成入会船灭失或损坏, 或入会船因承保风险处于紧迫危险之中,会员为防止或减少可根据本条规定得到赔偿的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但,本项规定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救助或救助费用,也不适用于第五条另有规定的费用。
2)本协会在本项下的赔偿责任是在本第(三)款其他项规定责任之外的一项另行支付的责任,但本协会在本项下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入会船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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