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保险条款
定义
导则
保赔险承保风险
抗辩险承保风险
船舶险承保风险
特别保险

对租船人、特殊作业和客轮的特别保险

通用规则
入会保险申请及告知义务

共同入会保险及船队入会保险

集团会员入会保险
入会证书和保险背书
再保险
会员
转让
互助会费和保证
固定会费
会费支付
储备金
保险期间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终止通知
保险年度关帐
终止保险
停止保险
撤销保险
权利行使及求偿
投资
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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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船舶战争、罢工险

1.责任范围

本协会根据本第(十一)款承保由于下述原因造成的入会船灭失、损坏、碰撞责任或共同海损、救助或施救费用:        

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敌对行动;

2)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没收或封锁,但由该等事件引起的索赔必须从事件发生日起满六个月才能受理;

3)任何战争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

4)罢工、被迫停工或其他类似事件;

5)民变、暴乱或其他类似事件;

6)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

2.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入会船的灭失、损坏、责任或费用,本协会不负赔偿责任:

1)原子弹、氢弹或核武器爆炸;

2)入会船船籍国或登记国政府或地方当局所采取的或根据其命令所采取的对入会船的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或没收;

3)入会船被征用或被征购;

4) 联合国安理会任何常任理事国之间爆发战争(不论宣战与否)      

3. 保险的终止         

1)本协会或会员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通知解除在本第(十一)款下的保险,此项解除在发出通知的当日北京时间24时起算的7天届满时生效;

2)不论是否发出解除通知,本协会根据本第(十一)款规定提供的保险在下列情况下应自动终止:

(1)任何原子弹、氢弹或核武器的敌对性爆炸,不论此种爆炸发生于何时、何地,也不论是否涉及入会船;

(2) 联合国安理会任何常任理事国之间爆发战争(不论宣战与否)

(3) 入会船被征用或出售。

4. 承保原则

1)  本第(十一)款下的船舶战争、罢工险系本协会在本第五条所承保的船舶险的附加险。本第五条第(一)至(十)款规定的船舶险的相关条款也适用在本第(十一)款下承保的船舶战争、罢工险,但有抵触时,就船舶战争、罢工险而言,应以本第(十一)款的规定为准。

2)本协会对可由其他保险负责的任何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3) 如本第(十一)款规定之保险由于本款第3项规定的原因终止时,在不影响本保险条款第十六、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和二十六条效力的前提下,净预付会费可按日比例退还会员。本第(十一)款下的保险不办理停泊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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