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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入会船船员的遣返和替换船员的派遣费用
会员根据法定义务遣返入会船船员或为替换留在岸上的入会船船员而派遣替换船员而开支的,然而根
据第(一)款规定不能获得的费用。但本款不包括以下原因而产生的费用:
(1)船员在入会船上的服务终止,不论该项终止是根据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雇佣合同条款,还是根
据合同双方的同意,或
(2)会员违反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雇佣合同,或
(3)入会船舶出售、或
(4)会员采取的与入会船有关的任何其他行动。
(四)个人物品、财产
(1)对船员的个人物品因入会船发生事故而遭受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本款所指船员个人物品系指
船员生活必需品,不包括经本协会经理部认定非船员合理使用的物品)。
(2)对在入会船上的任何人的行李物品的灭失和损坏的赔偿责任(不包括第(二)款第3项规定的人员)。
但:
①本协会对任何人的任何现金,流通证券、稀有或贵重物品、珠宝不负赔偿责任。除非会员已就这些
物品与本协会经理部达成一项特殊保险协议,本协会的赔偿责任以达成的协议为限。
②当责任是因某合同条款而产生,而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此项责任时,本协会不予补偿。除非此
条款已事先得到本协会经理部书面认可,则本协会的赔偿仅以经理部认可的为限。
(五)由合同产生的责任
由会员或其代表订立的关于向入会船提供,或由入会船提供,或与入会船有关的设施或服务的合同而
产生的对人员工伤、患病、死亡或财产的灭失或损坏的责任。
但仅以符合下列规定为限:
①合同事先征得本协会经理部的认可,且会员对此项责任的保险按本协会经理部要求的条款已与本协
会经理部达成一致,或
②本协会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对此项责任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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