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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退费
本协会根据本第五条第(二)或(三)款提供的保险,在下列情况下办理预付会费退费:
1.入会船退出或终止在本协会的保险时,在不影响本保险条款第十六、十八、二十四、二十五和二十六条效力的情况下,自退出保险或终止保险之日起至原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应按净预付会费的日比例计退给会员。但本款规定不适用于根据本条上述第(七)款第3项规定而自动终止保险的情况。
2.入会船在本协会同意的港口或闲置区域内连续停泊超过30天时,不论该船是否是在船厂或船坞修理,还是在装卸货物,停泊期间的净预付会费按日比例的50%计退。如果根据本款规定可得到退费的连续30天以上的停泊期间跨连同一会员投保的两个连续保险时,本协会仅按本协会承保的实际停泊天数所占的比例计退净预付会费。
但,本款上述第1和2项规定不适用于在保险期间或其延续期间船舶发生全损的情况,不论该船舶全损是否是由于本协会承保风险所造成。
(九)招标
1.当入会船受损并需进行修理时,会员应像一个精打细算的未投保船东那样对受损船舶的修理进行招标以获取最有利的报价。
2. 经理机构也可对入会船的修理进行招标或要求会员再次招标。如果发出了招标, 且经经理机构的认可而接受了投标,则本协会将对会员仅因按经理机构要求而发出招标,在发出招标时起至接受投标时止的时间损失期间所支付的燃料、物料及船长、 船员的工资和给养给予补贴。但此种补贴不得超过在相关保险年度船舶保险价值的30%,不足一年的,按日比例计算,但以会员在接到经理机构的认可后毫无迟延地接受投标的为限。
上述补贴应扣除以下款项:在燃料、物料及船长、船员工资和给养方面得到的赔偿,包括可作为共同海损的款项,以及从第三方得到的延迟损害赔偿金和/或利润损失和/或营运费用。
3. 会员可决定受损船舶的修理地点,但如会员未像一个精打细算的未投保船东那样行事,经理机构有权对会员决定的修理地点或修理厂商行使否决权或从本协会的赔款中扣除由此而增加的任何费用。
(十)索赔和赔偿
1. 全损
1)入会船发生完全损毁或者严重损坏以致不再成为原被保险的同种标的,或会员不可挽回地丧失该船舶,作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
2)入会船在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后超过两个月仍无行踪消息的,可作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
3)入会船实际全损似已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理和/或救助的费用或者这些费用的总和超过入会船保险价值的,可被视为推定全损,在向本协会发出委付通知后,不论本协会是否接受委付,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本协会接受了委付,该船应归本协会所有。
4)入会船发生全损时,本协会在本条下的保险即自动终止,但会员仍应向本协会交纳全年会费。会员只有在向本协会支付了全部应付款项(包括 并不仅限于全部会费及根据第二十五和二十六条规定所应支付的所有会费和款项)时,才有权从本协会取得全损赔付。
2.部分损失
不属于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的任何损失为部分损失。
1)对在本项下的索赔的赔偿,不作以新换旧的扣减。
2)本协会对船底铲刮、除锈或喷漆的索赔不负责任,除非该索赔与被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船壳板损坏修理直接有关。
3)会员为使入会船适航而做必要的进坞修理,和/或入会船按常规进坞检修时,需同时就本协会所承保的损坏进行修理,则进出船坞的费用和船坞的使用费用应由本协会和会员平均分摊。
如入会船需就本协会所承保的损坏进坞修理时,会员在该船在坞内期间进行检验或其他修理工作,只要会员的检验或修理工作未延长入会船在坞时间或未增加船坞费用,本协会将全额支付船坞费用,不作任何扣减。
4)本协会不负责赔偿会员为获取或提供资料和文件而花费时间和劳务所索要的报酬,也不负责赔偿会员委派的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管理人、代理人、管理公司或代理公司或类似公司为进行此项服务所收取的佣金或费用,除非这些报酬、佣金或费用是经经理机构的事先同意而产生,并以此为限。
5)如果入会船保险金额低于约定价值或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的分摊价值,本协会对本项承保的损失和费用的赔偿,应按保险金额与约定价值或分摊价值的比例计算。
6)如果入会船与同一会员所拥有的或与和入会船属同一管理机构的另一船发生碰撞, 或接受该另一船的救助,本协会在本项下的责任,应与假定该另一船完全属于第三方时其所承担的责任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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