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一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上一页
(四) 除外责任
本协会不负责下列原因所致的责任、灭失、损坏或费用:
1. 入会船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会员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此种不适航的为限;
2.会员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3.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会员克尽职责应予发现的材料缺陷,或对上述不良状况部件的更换或修理;
4.本条第(十一)款规定的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承保或除外的风险。
(五)免赔额
本协会根据本条上述第(三)款提供的保险应按下述规定扣除免赔额:
1.对承保风险所致部分损失的赔偿,每次事件应扣除入会船入会证书规定的免赔额 (不包括有关碰撞责任、 救助、共同海损或施救的索赔)。
2.在两个连续港口之间的单独航程中,因恶劣气候造成损失的数项索赔应按一次事件处理。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入会船全损索赔及入会船搁浅后专为检验船底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的索赔。
(六)海运
除非会员事先通知了经理机构,并接受经理机构所要求的条件及支付额外会费,本协会根据本条第(二)和(三)款提供的保险,对下列情况所造成的灭失、损坏、责任和费用不负责任:
1. 入会船被他船拖带(不包括惯常被拖带或在需要协助被拖至第一个安全港口或地点),或入会船根据会员事先订立的合同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但与装卸有关的常规性拖带不在此例。
2. 入会船与他船(非港内或近岸小船)在海上直接装或卸货物,包括两船驶近、并靠和驶离。
3.入会船(不论有无货载)为拆船意图或为拆船出售意图所进行的航行。
(七)延续和延扩承保
1. 如入会船在本协会的保险期间到期时尚在航行中或处于危难中,或在避难港或中途港,经会员事先通知经理机构,并按日比例支付超期会费,本协会对该船的保险将延续到该船抵达目的港为止。该船在延续期间内发生全损的,还需另加交6个月会费。
2. 除非经理机构作出书面相反意见,在下述情况下,本协会在本第五条第(二)和(三)款下的保险应自动终止:
1)入会船的船级社变更,或船级变动、暂停、中止、撤回或到期。但是如果发生此等任一事件时入会船在海上,该自动终止应延迟至船舶到达下一港口时。如果此种船级变动、暂停、中止或撤回是由第五条承保的损失或损坏造成的,则本协会对该船的保险应仅在该船未经船级社事先同意于下一港口开航时自动终止。
2)自愿或以其他方式变更入会船所有权或船旗,或入会船转给新管理人,或光船出租,或被征购或被征用。但是如果入会船上载有货物并已从装货港开航或在海上空载航行,经会员要求,该自动终止应延迟,直至船舶继续其计划航程,载货船抵达最后卸货港时为止,空载船抵达目的港时为止。
3.当入会船违反任何有关货物、航线、航行区域、拖带救助服务或开航日期的保证或入会保险条款,除非会员在知悉后立即通知经理机构,并接受经理机构修改的承保条件及加付经理机构要求的会费,否则本协会对该船的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