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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抗辩险承保风险
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另达协议,本协会根据本第四条承保会员所产生的下述费用和开支:
(一)因下列第1至10项列明事件引起的任何索赔、争议和诉讼所产生的合理开支和费用。
(二)就上述索赔、争议和诉讼或其可能的结果向律师、检验师及其他人员(但不包括会员、本协会或经理机构的人员)咨询意见所合理产生的开支和费用。
但是,除非符合下述情况,本协会对上述开支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1)会员开支和费用的产生,事先得到了经理机构的书面同意;或
2)开支和费用系由本协会根据第八条第(十一)款代表会员所产生;或
3)董事会认为开支和费用的产生是合理的,会员应从本协会得到赔偿;且
4)开支和费用未被本保险条款任何但书、保证、条件、免 责、限制、免赔额或其他条款或入会条款所排除。
1.由租船合同、提单或其他货运合同或因入会船所从事的货物运输或贸易所产生的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延误费、速遣费、转运费、租赁费或其他事项;
2.对入会船因碰撞事故滞留所支付的赔偿金;
3.救助、拖带、共同海损分摊和费用(如果入会船系救助专用船/拖轮或为专用于救助而设计、改装或维持的船舶,且索赔是由于救助或试图救助所产生或是在救助或试图救助期间所产生的不包括在内,但经理机构可同意包括此类索赔);
4.非本协会承保的保险单;
5.入会船遭受的损害;
6.对有关入会船事务的正式调查的介入,或对公众团体、当局、公司或社团就有关入会船事务的干预所采取的保护;
7.入会船的任何建造、买卖、改装或修理合同(包括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担保),但仅以合同是入会船在本协会保险开始之时或在本协会保险期间订立的为限,或以经理机构书面同意包括某项合同所产生的索赔、争议或诉讼的为限;
8.入会船的任何抵押或抵押合同;
9.与入会船有关的任何其他合同,但除非经理机构另作决定,不包括由管理合同所产生的争议;
10. 董事会认为属于本条规定范围内的任何其他事件。
第四条附则:
1.保释或担保费用
对会员为了解除或防止入会船或其任何其他财产或资产被扣押或被查封提供保释或其他担保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本协会均不负赔偿责任,不论该保释或担保是否由本协会提供。
2.责任限额
本协会在本条下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争议案100万美元。
3.免赔额
本协会根据本条所作的赔偿应扣除每争议案免赔额5,000美元。
4.当任一争议案的费用仅被部分承保时,本协会有权决定对该案所产生费用的赔偿比例。
5.就本条而言,本附则上述第2、3和4项所称“争议案”的定义应由董事会根据案情逐案确定。
6.对由于会员拥有、经营或管理入会船的业务而产生的损失、责任、费用或开支,尽管本条作出了与此相反的规定,如董事会认为属于本协会承保范围,仍可决定由本协会赔付会员任何金额,不论会员是否提出全额索赔。董事会对其决定不必说明任何理由。
7.有关本条所承保的任何风险,对于会员寻求本协会赔偿的任一特定案件、索赔或争议,经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有权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在行使该项权力时,经理机构应考虑其认为相关的所有因素,包括并不限于下述因素:
(1)会员寻求本协会赔偿的有关索赔、争议或诉讼程序的整体案情;
(2)除考虑个别会员的利益外,还应考虑全体会员的利益;
(3)会员行为的合理性;
(4)其决定对本协会财务状况的影响;
(5)由会员提出或代表会员提出的措施的成本效率。
8.经理机构可以在任何时候加诸其认为合适的条款以作为其支持会员对某个案抗辩的条件。
经理机构如果认为某个案应该结案或中止抗辩,可在任何时候从会员撤回本协会对该案的抗辩支持,自撤回支持时起,本协会对该案此后发生的任何费用和开支不负赔偿责任。
9.如入会船已投保第三条保赔险,对可根据第三条获得赔偿的开支和费用,会员无权根据本第四条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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