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保险条款
定义
导则
保赔险承保风险
抗辩险承保风险
船舶险承保风险
特别保险

对租船人、特殊作业和客轮的特别保险

通用规则
入会保险申请及告知义务

共同入会保险及船队入会保险

集团会员入会保险
入会证书和保险背书
再保险
会员
转让
互助会费和保证
固定会费
会费支付
储备金
保险期间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终止通知
保险年度关帐
终止保险
停止保险
撤销保险
权利行使及求偿
投资
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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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赔险承保风险

 

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另达协议,本协会根据本第三条承保会员下列第(一)至(二十五)款规定的风险。但此项保险应符合下述条件:

1.除非董事会另作决定,并以此为限,本协会对会员的保险仅限于会员为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或为支付本条规定的损失、开支或费用已付出的款项;

2.会员对任一事件可取得的最高赔偿应限于本条附则1和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限额,或入会船入会证书或保险背书载明的限额,或董事会在相关保险年度开始前决定的限额;

3.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另达协议,会员从本协会取得的赔偿应扣除本条附则2规定的免赔额。

 

(一)人员伤、病或死亡-入会船船员

对任何入会船船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所产生的必要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该船员的遣返费用和派遣替换船员的费用。

但是:

当责任、损失或费用是根据船员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的条款而产生,且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时,除非这些条款事先得到了经理机构的书面认可,并以此为限,否则本协会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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