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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对救助人的特别补偿
会员对入会船的救助人支付下述费用的责任,但以非可由被救财产利益方支付的为限:
1.“特别补偿”,即根据对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4条规 定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例外条款,或在1990、1995或2000劳氏标准救助合同或本协会认可的其他标准救助合同内并入的“保赔协会特别补偿条款”或其2000年修订文所应支付的特别补偿;
2.“合理产生的费用”,即根据对1980年劳氏标准救助合 同第1(a)条规定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例外条款所应支付的“合理产生的费用”(及据此所获得的任何增额)。
(二十二) 海事调查费用
在对入会船所遭受的损失或涉及入会船的海难事故的正式调查中,会员为己抗辩或为保护自身利益而产生的开支及费用,但仅以经经理机构事先同意并符合经理机构提出的条件所产生的开支及费用为限。
(二十三) 船舶营运所产生的费用
由于拥有、经营或管理船舶的业务而产生的,且董事会认为属于本协会承保范围的责任、开支及费用。
但是:
1)除下述但书2)规定的情况外,本协会对本保险条款其他条款所明确除外的责任、开支及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2)对被第八条第(四)款第4项规定所除外的索赔,董事会可批准作全部或部分赔付;
3)本协会对根据本款提出的任何索赔,仅在董事会决定的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对其决定无需说明理由。
(二十四) 损害防止及法律费用
1.在发生可导致向本协会索赔的任何海难、事故、事件或事情时或之后,会员仅为了避免或减少其在本协会保险的全部或部分(因免赔额)责任或费用而合理产生的额外开支及费用(非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的开支及费用),但仅以在经理机构同意下所产生的或董事会决定应由本协会予以赔偿的开支及费用为限。
2.与会员在本协会保险的全部或部分(因免赔额)责任或费用有关的法律费用及开支,但仅以在经理机构同意下所产生的或董事会决定本协会应予以赔偿的开支及费用为限。
(二十五) 执行本协会指示所产生的费用
1.会员按照经理机构为了本协会利益而提出的特殊要求行事所产生的开支、费用和损失;或
2.如无经理机构的特殊要求,会员自己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所产生的开支、费用和损失,但只有在经理机构认为会员的如此行事是为了本协会的利益,会员应从本协会得到赔偿时,本协会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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