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保险条款
定义
导则
保赔险承保风险
抗辩险承保风险
船舶险承保风险
特别保险

对租船人、特殊作业和客轮的特别保险

通用规则
入会保险申请及告知义务

共同入会保险及船队入会保险

集团会员入会保险
入会证书和保险背书
再保险
会员
转让
互助会费和保证
固定会费
会费支付
储备金
保险期间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终止通知
保险年度关帐
终止保险
停止保险
撤销保险
权利行使及求偿
投资
争议处理
 
 
 


 

第三条附则

1.  本协会对油污索赔的责任限制

1)当船舶由会员(不包括租船人,但包括光船租船人)或代表会员在本协会入会保险时,在符合董事会随时可能决定的条款或条件的情况下,本协会对根据本第三条第(十二)款及任何其他条款提出的与泄露或排放油有关的任何索赔(不包括油的灭失或损害)的最高赔偿责任,为每船每事件十亿美元。

当船舶由某一租船人(不包括光船租船人)或代表某一租船人,或由数个该等租船人作为共同入会会员在本协会入会保险时,在符合董事会随时可能决定的条款或条件的情况下,本协会对根据本第三条第(十二)款及任何其他条款提出的与泄露或排放油有关的任何索赔(不包括油的灭失或损害)和其他风险索赔的最高总赔偿责任,为每船每事件三亿五千万美元。

2)在不影响本附则第1)项的规定的情况下,对不论是因何国际公约、法令、法律、协议或其他规定所产生的油污责任,也不论是在何地理区域或贸易或其他方面所产生的油污责任,经理机构可在保险年度开始前决定排除、限制本协会对油污责任的保险,或只有在支付额外会费的条件下提供该项保险,在这种情况下,会员应按其与经理机构一致同意的会费数额及条款支付额外会费。

2.  免赔额

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另达协议,并以此作为船舶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的条款,会员从本协会获得的有关赔偿应扣除下述免赔额:

1)船员伤、病、亡

根据第三条第(一)款提出的有关船员伤、病、亡的索赔应扣除每人每次靠港500美元免赔额;同一船员因为同一病因或伤情挂靠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就医的,对相关病情的索赔总额仅扣除一个免赔额。

2)旅客伤、亡、病

根据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提出的有关旅客伤、亡、病的索赔的免赔额为每位旅客500美元。

3)货物索赔和货方共同海损分摊

根据第三条第(十六)款或第(十八)款提出的货物索赔或未能向货方取得的共同海损分摊索赔的免赔额为每航次1,000美元。在任一航次中发生第(十六)款和第(十八)款规定的索赔,其赔付总额仅扣除一个免赔额, 免赔额为每航次1,000美元。

4)罚款

根据第三条第(二十)款提出的污染罚款索赔的免赔额为每事件500美元;其他罚款索赔的免赔额为每次靠港5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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