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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争议处理
(一)对本协会为获取其认为会员欠付的任何款项而采取的任何诉讼,会员特此确认中国海事法院的管辖权。在不影响前述规定的情况下,本协会有权在任何法律管辖区域提起并继续任何诉讼以获取其认为该会员欠付的任何款项。
(二)除第十六条(四)款第4项规定的争议外,会员与本协会之间产生的与本保险条款或保险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分歧或争议,应先提交董事会裁定。如果董事会决定放弃该裁定权,则相关会员有权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将分歧或争议提交仲裁。该项提交和裁定应以书面做出。
(三)如果会员不接受董事会裁定,应提交北京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由会员和本协会各指定的一名仲裁员和双方共同指定的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的提交和仲裁程序应按照“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4)及其任何修正案办理。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作出,即对双方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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