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保险条款
定义
导则
保赔险承保风险
抗辩险承保风险
船舶险承保风险
特别保险

对租船人、特殊作业和客轮的特别保险

通用规则
入会保险申请及告知义务

共同入会保险及船队入会保险

集团会员入会保险
入会证书和保险背书
再保险
会员
转让
互助会费和保证
固定会费
会费支付
储备金
保险期间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终止通知
保险年度关帐
终止保险
停止保险
撤销保险
权利行使及求偿
投资
争议处理
 
 
 


 

二十七、权利行使及求偿

                                                            

(一)本协会在执行本保险条款的任何规定或其与会员订立的任何合同条款或条件时的任何作为、不作为、处置举措、不行使权利、耽搁或放任, 或本协会对期限的准许均不得损害或影响本协会根据本保险条款或这些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补救, 也不得以此作为本协会放弃其根据本保险条款或这些合同享有权利的证据。本协会对会员违反本保险条款或该等合同追究责任的权利的任何放弃,不能作为其对会员随后的任何违反追究责任的权利的放弃。本协会有权在任何时候坚持严格适用本保险条款,以及坚持严格执行其与会员订立的合同,且不必另行通知。

(二)不可抗力

本协会对任何因天灾、政府限制或禁令、战争、暴乱或协会不可控制的其他此类事件导致协会迟延履行或不履行本条款项下的义务不负责任。

(三)对本协会代表会员或作为会员的担保人而支付给任何第三者的任何款项,凡经理机构认为不属本协会承保的,会员应在被要求时偿付本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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