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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撤销保险
(一)如某会员未支付其应付本协会的任何款项,不论是全部未支付还是部分未支付,经理机构可向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通知中指定的日期前支付该款项。该指定日期从书面通知发出日起算应不少于7天。如果会员在该指定之日或之前仍未全额支付该款项,本协会将立即撤销对在该通知中提及的由该会员或代表该会员加入本协会的所有船舶的保险(不论该保险在该指定之日是现行有效的,还是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或(三)款规定或本保险条款任何其他条款规定已经停止),而不再另发通知或办理其他手续。
(二)根据上述第(一)款规定,会员在本协会的保险被撤销时(在本条以下规定中称该时间为“撤销日”),则:
1.在互助会费入会保险下,除非对会员的责任根据本条第(四)款规定(撤销保险免责会费,未包括巨灾会费)作出征收并以此为限,该会员和其接任人应该并继续对根据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应付的任何巨灾会费承担全额支付责任,并对下述保险年度应付的所有其他摊款、会费和其他款项,按下述办法承担支付责任:
1)对撤销日所在的那个保险年度,按比例支付,即支付按从保险年度开始时始(如在保险年度中入会,则从入会时始)至撤销日止,或至经理机构书面同意的一个较早的那天止的期间所占比例计算的数额,及
2)对以前保险年度,全额支付对该等保险年度应付的该等款项。
2.从撤销日起,本协会对被撤销保险的会员根据本保险条款提出的有关其所有船舶的任何索赔停止承担赔偿责任,
1)不论该索赔是否是由于撤销日前(包括以前保险年度)发生的任何事件而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
2)也不论该索赔是否是由于撤销日后发生的任何事 件而产生;
3)也不论本协会对该索赔是否可能已经认可了责任,或委托了律师、检验师或任何其他人员来处理该索赔;
4)也不论本协会在撤销日或之前是否知道可能产生或将会产生这些索赔,自撤销日始,本协会对该索赔的任何责任将追溯既往地终止,本协会对该会员的任何此类索赔不论什么原因均不负赔偿责任。
但是:
经理机构可以其认为合适的条款,包括并不限于要求会员支付摊款、会费或其他款项的条款,对本协会根据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本不负赔偿责任的有关会员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的任一船舶所产生的索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不论这些索赔是在停保日或撤销日之前还是之后产生的,视具体情况定;或全部或部分地免除会员对应付本协会的摊款、会费或其他款项的支付。
(三)对应付本协会款项的确定
1.在确定根据本条第(一)款或本保险条款其他条款是否存在会员应付本协会的款项时(如果存在此种款项,则确定是何种款项)不应将本协会无论由于什么原因而应付会员或被据称应付会员的任何款项考虑在内,也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冲抵 (包括由于会员破产或结业而可能产生的冲抵)(不论在过去的任何时候是否曾允许对摊款进行冲抵)。但,经理机构在上述条款所述通知中要求会员支付的任何即期款项, 如其本身(根据经理机构的判断)已被允许进行冲抵或记入会员账户的不在此例。
2. 在不影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况下,本协会或代表本协会的任何作为、不作为、处置举措、不行使权利、耽搁或任何形式的放任,或本协会对期限的准许,或对不论是在上述规定中提及的停保日或撤保日之前还是之后发生的任何索赔的责任的接受(不论明示还是默示)或认可,均不得损害第二十四、二十五和二十六条规定的效力,也不得作为本协会对其根据这些条款所享有的任何权利的任何放弃。
(四) 撤销保险免责会费
1.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会员在本协会的保险一经被撤销,即使在此撤销之前其保险已经停止,且经理机构在该停保之时可能未行使或可能已同意不行使第二十五条第(六)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权力,经理机构仍可在其就免责会费曾作出的任何评估的基础上,以自己的判断进一步评估会员至撤销日止对本协会所应承担的责任,向会员征收与该责任相当的免责会费(未包括巨灾会费)。
2.如果经理机构行使本款上述第1项规定的权力,则:
1)会员应立即支付经理机构根据第1项规定所征收的免责会费,不得作任何扣减。
但是,经理机构也可接收会员对其应付的免责会费,在经理机构指定的期限内,以经理机构同意的银行、金额、条款和条件向本协会提供担保。会员该项担保的提供并不解除其对巨灾会费的支付责任。
2)对在根据本款上述第1项规定对免责会费作出征收之日后董事会决定征收的任何追加会费,会员不承担支付责任,但对董事会随后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宣布或决定的任何退款,该会员也无权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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