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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停止保险
(一)下列任一事件一经发生,本协会对会员加入或代表其加入本协会入会保险的所有船舶的保险立即停止:
1.当会员为个人时:
1)其死亡;
2)法院对其下达接管令;
3)其破产;
4)其与债权人达成任何整体和解或安排;
5)其精神失常而不能对其财产和事务进行控制或管理。
2.当会员为公司时:
1)其通过任何自愿结业决议 (非因公司或集团重组而自愿结业);
2)其接到强制结业令;
3)公司解散;
4)在破产案中接管其全部或部分业务或财产的接收人或管理人被指定时;
5)其根据破产法开始法律程序以寻求破产保护或重组时。
6) 尽管有下述7)的规定,在不损害该规定的情况下,当董事会认为对某一会员的保险将使或可能使协会或其会员成为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任何形式的制裁、禁令或打击的对象时,董事会可以决定发出书面通知,以终止该会员在协会的保险;
7) 尽管有上述6)的规定,在不损害该规定的情况下,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如果因会员在运输、贸易或航次运营中使用的任一船舶(无论该船舶是否加入本协会),无论以何种形式,使或将使协会成为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任何形式的制裁、禁令或打击的对象时。一旦对船舶是否被如此使用产生争议,协会董事会的决定是终局的。
(二)除非经理机构另作书面同意,会员或代表会员加入本协会入会保险的任一船舶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本协会对该船的保险立即停止:
1. 会员不论是以买卖合同或其他正式文件或协议,还是以任何其他方式,卖出或转让其在该船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利益;
2. 船舶或会员在该船的任何部分利益被抵押或被担保;
3.因入会船不再持有经理机构认可的船级社所给予的船级,或会员违反第八条第(五)或(六)款规定的义务,经理机构作出立即停止对入会船的保险的决定时,但有关第五条规定的承保风险, 不应影响第五条第(七)款规定的效力;
4.入会船的被担保人或其代表无可置疑地占有了该船;
5.由于指定了新管理人而更换了该船的管理人;
6.在不影响第五条第(七)款效力的前提下,入会船被国家或政府当局征用或征购。
(三)除非经理机构另作书面同意,会员或代表会员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的任一船舶发生下列任一最早事件,本协会对该船的保险立即停止:
1.从最后知悉船舶消息的那天起算, 船舶失踪十天;
2.被劳合社公布为失踪船舶;
3.船舶实际全损;
4.被船舶险保险人(不论是船舶险还是战争险保险人)接受为船舶推定全损;
5.船舶险保险人(不论是船舶险还是战争险保险人)已同意对入会船未修理的损坏赔付会员,而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该损坏超过了导致索赔的海难事故发生前即刻船舶市场价值;
6. 船舶险保险人(不论是船舶险还是战争险保险人)基于该船舶被认为或被视为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而按协议全损或和解全损赔付;
7.经理机构决定船舶被作为或被视为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或其他商务性全损。
但是:
1)尽管本协会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停止对某船的入会保险,在符合本保险条款规定和该入会船入会保险的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对造成船舶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的海难事故所直接引起的责任,本协会仍然承担赔偿责任;
2) 如果经理机构同意在船舶发生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列明的任何事件后继续承保该船,可对继续承保该船加诸其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条件。
3)尽管本协会根据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停止对某船的入会保险,有关第五条规定的承保风险,仍应按该条规定办理。
(四)在入会船发生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列明的任一事件时,除本保险条款其他条款另有明确要求者外,会员应在该事件发生日后的一个月内将该事件书面通知经理机构。
(五)当本协会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停止对会员的所有船舶的入会保险时,及根据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停止对会员的任一船舶的入会保险时,在不影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撤销保险规定的效力的情况下:
1.在互助会费入会保险下,除非对会员的责任根据本条第(六)款规定(停止保险免责会费,未包括巨灾会费)另达协议或作出征收并以此为限,该会员和其接任人应该并继续对根据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应付的任何巨灾会费承担全额支付责任,并对下述保险年度应付的所有其他摊款、会费和其他款项,按下述办法承担支付责任:
1)对发生终止保险的保险年度,按比例支付,即,有关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的承保风险, 支付自该保险年度开始时(如在保险年度中入会,则自入会保险开始的那天) 始至保险终止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止的期间所占比例计算的数额;有关第五条规定的承保风险, 支付自该保险年度开始时(如在保险年度中入会,则自入会保险开始的那天)始至保险终止日北京时间24时止的期间所占比例计算的数额。但是,如果会员未按照本条第(四)款规定要求发出通知,则上述期间应延展至经理机构决定的那天的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有关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的承保风险)或北京时间24时(有关第五条规定的承保风险),及
2)对以前保险年度,全额支付该等保险年度应付的此等款项。
2.以符合本保险条款其他条款规定和入会船入会保险的条款为条件,本协会将继续根据本保险条款对该会员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的任一船舶在停保日前发生的任何事件所导致的所有索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停保日后发生的任何事情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六)停止保险免责会费
任一入会船或任一船队在本协会的入会保险由于任何原因一经停止,不论造成该保险停止的原因是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所列明的情况,还是本条第(一)、(二)或(三)款所列明的情况,经理机构即可:
1. 不论就下述第2项规定的问题是否与会员进行过协商,在其就免责会费曾作出的任何评估的基础上,以自己的判断进一步评估与会员就该船或该船队至停保日止对本协会所应承担的责任相当的免责会费,并向会员征收该等免责会费(未包括巨灾会费)。
2.视情况决定全部或部分地免收会员对停保船舶或停保船队支付上述第1项规定的免责会费(未包括巨灾会费),或以其认为适于具体情况的条款和条件,全部或部分地免收会员对停保船舶或停保船队的该项免责会费(未包括巨灾会费)。
3. 如果经理机构行使本第(六)款第1项或第2项规定所赋予的权力,则:
1)会员应立即支付经理机构根据本第(六)款第1项规 定而征收的免责会费,不得作任何扣减。
但是,经理机构也可接受会员对其应付的免责会费,在经理机构指定的期限内,以经理机构同意的银行、金额、条款和条件向本协会提供担保。会员该项担保的提供并不解除其对巨灾会费的支付责任。
2)对根据上述第1项规定对免责会费作出征收之日后 或根据上述第2项规定对免责会费作出免收之日后(视具体情况而定)董事会决定征收的任何追加会费,会员不承担支付责任;对董事会此后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宣布或决定的任何退款,该会员也无权享受。
(七)关于本条第(一)款第2项第7)目的规定,当制裁、禁令或打击的风险消除后,经理机构有权恢复对该会员入会的所有船舶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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