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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终止保险
(一)由于根据第二十一或二十二条发出了通知(不论是会员发出,还是经理机构发出),会员任一船舶在本协会的入会保险终止,在不影响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撤销保险的效力的前提下:
1.在互助会费入会保险下,除非对会员的责任根据第二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停止保险免责会费,未包括巨灾会费)另达协议或作出征收,该会员和其接任人应该并继续对发出通知的那个保险年度全年及以前保险年度应付的所有摊款、会费和其他款项承担支付责任;及
2.在符合本保险条款其他条款规定和入会船入会保险条款的前提下,本协会根据本保险条款将继续对该入会船,有关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的承保风险,在该通知发出后紧接的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前,或有关第五条规定的承保风险,在该通知发出后紧接的12月31日北京时间24时前,发生的任何事件所导致的所有索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在该日该时或其后发生的任何事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根据第八条第(六)款规定,或由于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或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原因,会员任一船舶在本协会的入会保险终止时:
1. 在互助会费入会保险下,除非对会员的责任根据第二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停止保险免责会费,未包括巨灾会费)另达协议或作出征收,该会员和其接任人应该并继续对根据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应付的任何巨灾会费承担全额支付责任,并对下述保险年度应付的所有其他摊款、会费和其他款项,按下述办法承担支付责任;
1)对发生终止保险的保险年度,按比例支付,即,有关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的承保风险, 支付自该保险年度开始时(如在保险年度中入会,则自入会保险开始的那天) 始至保险终止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止的期间所占比例计算的数额;有关第五条规定的承保风险, 支付自该保险年度开始时(如在保险年度中入会,则自入会保险开始的那天)始至保险终止日北京时间24时止的期间所占比例计算的数额;及
2)对以前保险年度,全额支付该等保险年度应付的此等款项。
2. 在符合本保险条款其他条款规定和入会船入会保险条款的前提下,本协会根据本保险条款将继续对该入会船,有关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的承保风险,在保险终止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前,或有关第五条规定的承保风险,在保险终止日北京时间24时前,发生的任何事件所导致的所有索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在该日该时或其后发生的任何事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不得被用以赋予这样的通知书以有效性,即,非根据第二十一、二十二或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而发出的旨在终止任一船舶入会保险的任何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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