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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保险年度关账
(一)董事会在任一保险年度结束后可宣布从其认为合适的某天起该保险年度关账,或者宣布从该日起除将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征收一次或数次巨灾会费外该保险年度关账。
(二)除本条第(三)款和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情况外,任何保险年度关账后,不得再对该保险年度征收追加会费或巨灾会费。
(三)1.如果在任一保险年度(“相关保险年度”)开始后的三十六个月期满前的任何时候,本协会或国际保赔集团分摊协议的任何成员协会根据分摊协议发出通知(“巨灾通知”),告知在相关保险年度发生了一件导致或在任何时候可能导致巨灾索赔的事件,董事会即应尽快宣布相关保险年度保持开账,以便为该项巨灾索赔征收一次或数次巨灾会费。
为了对该巨灾索赔征收一次或数次巨灾会费,该相关保险年度应在董事会决定关账的日子才关账。
2.如果在本第(三)款第1项规定的三十六个月期满时,无上述规定所述的巨灾通知,则仅就巨灾会费的征收而言,该相关保险年度即应自动关账,不论该保险年度是否为了其他原因而关账。
3.在某保险年度根据本第(三)款第1和2项规定关账后的任何时候,如果董事会认为在该关帐保险年度中发生的某一事件可能随之导致或在以后的任何时候导致巨灾索赔,即应尽快宣布下一个最近的开账保险年度(非董事会根据本第(三)款第1或3项规定已作出宣布的保险年度)保持开账,以便为支付该巨灾索赔而征收一次或数次巨灾会费。为了对该巨灾索赔征收一次或数次巨灾会费,该开帐保险年度应在董事会决定关账的日子才关账。
4.如果董事会根据本第(三)款第1或3项规定宣布某保险年度保持开账,经理机构应通知在该宣布所涉及的保险年度中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的会员。
5.在向任一保险年度中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的会员征收巨灾会费后的任何时候,如果董事会认为为巨灾索赔而征收的巨灾会费,未必需要其全部来赔付该巨灾索赔时,可以决定将其认为不再需要的任何余款以下列两种方式或其中一种方式处置:
1)将余款或任何部分余款转入根据第十九条规定建立和保持的巨灾储备金;或
2)将余款或任何部分余款根据会员交纳巨灾会费的比例退还会员。
6.为征收巨灾会费,任一保险年度除根据本第二十三条规定关账外均不得关账。
(四)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况外,董事会可宣布任一保险年度关帐,尽管其已知或预料该保险年度存在着或以后可能产生目前尚未产生的索赔、费用或支出,或有效性、程度或金额尚未确定的索赔、费用或支出。
(五)在任一保险年度关账的时候,如果董事会认为有关该保险年度的会费收入或其他收入(包括转入的储备金及为该保险年度提取的准备金)未必需要以其全部来支付该保险年度产生的索赔、费用和支出(照第十六条第(一)款第1.1)和1.2)项关于索赔、费用和支出的规定)时,可决定将其认为不再需要的任何余款以下列两种方式或其中一种方式处置:
1.将余款或任何部分余款转入根据第十九条规定建立和保持的储备金;或
2.将余款或任何部分余款根据本条下述第(八)款规定退还给在该保险年度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的会员。
(六)在某保险年度关账后的任何时候,如果董事会认为有关该保险年度而产生的赔款、费用或支出(照第十六条第(一)款第1.1)和1.2)项关于赔款、费用或支出的规定), 将超过或可能超过对该保险年度收取的会费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转入的储备金及为该保险年度提取的准备金)的总和时,可以决定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提供资金以弥补此项短缺:
1.从本协会的储备金调用;
2.从任何已关账保险年度的准备金调用;
3.对开账保险年度征收追加会费,以其部分款项弥补任何此项短缺 (按第十六条第(一)款第1.4)项规定所允许的目的)。
如董事会决定采用上述第3项规定所述方式,经理机构应在提出支付要求时或之前,通知在该保险年度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的会员。
(七)在任何保险年度关账后的任何时候,董事会可以决定合并任何两个或多个已关账保险年度的账户, 并集中该等合并关账保险年度的准备金。如果董事会作出如此决定,则该合并的两个或多个已关账保险年度应被视为是一个关账保险年度。
(八)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款第2项规定决定退还给各会员的任何款项,应按照在该保险年度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的
各会员对该保险年度所交纳的互助会费(应先扣除根据其入会保险条款或本保险条款任何其他规定而给予的任何退款或扣减)的比例退还。
但是:
(1)对根据第二十四、二十五或二十六条已被估定免责会费支付责任的任何会员不予退还;并
(2)对根据第二十六条已被撤销保险的会员,其无论何因而欠本协会的任何款项(不论是会费还是其他款项,也不论是有关已决定作出退款的保险年度还是任何其他保险年度)应先从退款中扣除,剩余款项(若有的话)退还该会员。
(九)在决定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之承保风险的保险年度关账事宜时,本条中有关巨灾会费的规定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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