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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保险终止通知
(一)有关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的保险
1.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的任一船舶的保险期间(不包括投保固定期限的保险)可以下述方式终止:
1).经理机构可在任一保险年度1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前向任一会员发出书面终止保险通知,而无须陈述任何原因;
2).会员可以在任一保险年度1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前向本协会发出书面终止保险通知,而无须陈述任何原因。
2.如果按照本款上述第1项规定发出了通知,则保险应于发出此项通知后紧接着的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终止。除非经理机构同意,否则在其他任何时候不得从本协会撤出任何船舶,任何终止保险通知不被接受。
(二)有关第五条规定的保险,除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外,会员或经理机构发出终止通知的时间应不迟于任一保险年度12月20日北京时间零时,如按此发出了通知,则保险应终止于发出通知后紧接着的12月31日北京时间24时。除有关发出通知和保险终止时间的规定外,上述第(一)款其他规定应适用于第五条规定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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