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保险条款
定义
导则
保赔险承保风险
抗辩险承保风险
船舶险承保风险
特别保险

对租船人、特殊作业和客轮的特别保险

通用规则
入会保险申请及告知义务

共同入会保险及船队入会保险

集团会员入会保险
入会证书和保险背书
再保险
会员
转让
互助会费和保证
固定会费
会费支付
储备金
保险期间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终止通知
保险年度关帐
终止保险
停止保险
撤销保险
权利行使及求偿
投资
争议处理
 
 
 


 

二十二、保险终止通知

       

()有关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的保险

1.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的任一船舶的保险期间(不包括投保固定期限的保险)可以下述方式终止:

1.经理机构可在任一保险年度1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前向任一会员发出书面终止保险通知,而无须陈述任何原因;

2.会员可以在任一保险年度1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前向本协会发出书面终止保险通知,而无须陈述任何原因。

2.如果按照本款上述第1项规定发出了通知,则保险应于发出此项通知后紧接着的2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终止。除非经理机构同意,否则在其他任何时候不得从本协会撤出任何船舶,任何终止保险通知不被接受。

()有关第五条规定的保险,除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外,会员或经理机构发出终止通知的时间应不迟于任一保险年度1220日北京时间零时,如按此发出了通知,则保险应终止于发出通知后紧接着的1231日北京时间24时。除有关发出通知和保险终止时间的规定外,上述第(一)款其他规定应适用于第五条规定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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