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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撤销保险
(一)当某会员未能全部或部分交纳其应支付给本协会的任何款项时,经理部可向其发出书面通知,要
求其在指定日期内付款。指定日期从书面通知发出7天后起计。如果会员在该指定日期内仍未能全部
支付,本协会撤销该会员加入或以其名义加入本协会的任一和全部入会船的保险(不论该保险是否现
行有效,也不论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及其他有关条款规定该保险在指定日期是否已经停止),
不再另发通知或办理其他手续。
(二)当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会员在本协会的保险被撤销时(也称之为"撤销日"),则
1.除非根据本条第(三)款对会员的责任已另作评估并以此为限外,该会员和其继承人仍应负责支付根
据第十五条规定的所有的摊款、会费和其他应付费用:
(1)对撤销日的那个保险年度,按比例计算,即对从保险年度开始时起(如在保险年度中入会,则从入
会时始)至撤销日止或至经理部决定并以书面同意的一个日期止的期间的比例费用;
(2)对以前的保险年度,则按全年的费用计算。
2.从撤销日起,本协会对会员加入或以其名义加入本协会的任一和全部船舶 的任何类别的索赔停止
承担责任。
(1)不论这些索赔是否因在撤销日以前(包括在以前保险年度中)已经发生的事件而引起;
(2)不论这些索赔是否因撤销日以后发生的事故而引起;
(3)不论本协会是否已经认可了责任或委托了律师、检验师或任何其他人员来处理此索赔;
(4)不论本协会在撤销日当时或之前是否知道这些索赔可能产生或将会产生,从撤销日始本 协会对这
些索赔的任何责任将追溯既往地中止,本协会对该会员的任何此类索赔无论什么原因均不负责任。
但:
董事会可以按照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会员交纳摊款、会费或其他费用的条件,对会
员加入本协会的任何船舶,根据本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本可不负赔偿责任的索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
责任,不论这些索赔是在撤销日或停保日之前或之后发生的,或全部或部分地豁免应付给本协会的摊
款、会费或其他欠款。
(三)撤销保险的免责会费
1.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会员的保险一经撤销,即使在此撤销之前已经停保,经理部在该停保之时
可能尚未行使或可能已同意不行使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第(六)款1和2项所规定的权力,经理部仍可
估定会员在撤销保险日时其有关船舶应交会费的责任金额。
2.如经理部行使上述第1项规定的权力,则:
(1)会员应交付根据第1项规定所估定的款项,不得有扣减;
(2)会员对董事会此后所决定征收的追加会费将不再负交纳责任,也不享受协会此后的任何权益或其
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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