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保险条款
定义
导则
保赔险承保风险
抗辩险承保风险
船舶险承保风险
特别保险

对租船人、特殊作业和客轮的特别保险

通用规则
入会保险申请及告知义务

共同入会保险及船队入会保险

集团会员入会保险
入会证书和保险背书
再保险
会员
转让
互助会费和保证
固定会费
会费支付
储备金
保险期间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终止通知
保险年度关帐
终止保险
停止保险
撤销保险
权利行使及求偿
投资
争议处理
 
 
 


 

二十、保险期间

       

(一)除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外,本协会向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的任一船舶提供的保险(不包括投保一个固定期限的保险),除非根据本保险条款终止保险,有关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的承保风险,应自入会证书载明的日期和时间始至翌年2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止, 及其后一个保险年度接一个保险年度地继续;有关第五条规定的承保风险,应自入会证书载明的日期和时间始至当年1231日北京时间24时止,及其后一个保险年度接一个保险年度地继续。

(二)本协会向在本协会投保固定期限的船舶提供的保险,以符合本保险条款其他规定为条件,应在该固定期限期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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