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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保险期间
(一)除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外,本协会向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的任一船舶提供的保险(不包括投保一个固定期限的保险),除非根据本保险条款终止保险,有关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的承保风险,应自入会证书载明的日期和时间始至翌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止, 及其后一个保险年度接一个保险年度地继续;有关第五条规定的承保风险,应自入会证书载明的日期和时间始至当年12月31日北京时间24时止,及其后一个保险年度接一个保险年度地继续。
(二)本协会向在本协会投保固定期限的船舶提供的保险,以符合本保险条款其他规定为条件,应在该固定期限期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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