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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终止保险
(一)在不影响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的停止保险的后果的情况下,会员
或经理部依据本保险条款第十四条发出保险终止通知书,通知有关入会船终止本协会的保险时:
1.除非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会员参加互助保险时)对会员的责任已另有协议或另作估定
并以此为限外,该会员和其继承人仍应对在发出终止保险通知的保险年度以及以前保险年度中的任何
摊款、会费和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责任。
2.根据本保险条款的其他条款和入会船入会时的有关条款,本协会仍应对该退保船舶在发出终止保险
的通知之日十二时前已经发生的事故所产生的索赔负赔偿责任,但对在其后发生的事故索赔不再承担
责任。
(二)一旦任何入会船由于非第十四条、十九条、二十一条(一)、(二)、(三)款和二十二条 第(一)款
所规定的原因而退出在本协会的保险时:
1.除非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在会员参加互助保险时)对会员的责任已另有协议或另作估定并以
此为限外,该会员和其继承人仍应对本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所有摊款、会费和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责任。
(1)在停保的保险年度,按入会时间比例计算,即从该保险年度开始时始(如在保险年度中入会则从入
会时始)到退保日中午十二时止的期间按比例计算。
(2)在此之前的若干保险年度,按整年度计算。
2.根据本保险条款的其他条款和入会船入会时的有关条款,协会仍应对终止保险日十二时之前已发生
的事故而产生的索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之后发生的任何事件不负责任。但本条第二款不得解释为对
除根据第十四条、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之外,其他任何意在终止任何船舶保险的通知书
效力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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