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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导则
1.本协会向会员提供本保险条款第三、四和五条规定风险的保险。
2.本保险条款第三、四和五条规定的风险应受本保险条款所有条款规定的但书、条件、除外、限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制约。
3.本保险条款第三、四和五条规定的保险可通过会员与经理机构达成的书面特别条款予以排除、限定、变更或修改。
4.会员可与经理机构达成书面特别协议,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六和七条向本协会投保第三、四和五条未予规定的特别风险。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对该特别风险的保险应受本保险条款所有条款规定的但书、条件、除外、限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制约。
5.本协会仅承保会员由于下述原因所产生的责任、损失、损害或费用:
1)船舶在本协会入会期间所发生的事件;
2)有关会员在入会船上的利益;且
3)与会员或代表会员对船舶的经营有关。
6.将船舶加入本协会投保本保险条款规定的任何风险的任何会 员(按下述第7款办理的除外)有义务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十六、十八、二十四、二十五和二十六条规定向本协会交纳互助会费(“互助会费入会保险”)。
7.船东可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交纳固定会费取得本协会的保险(“固定会费入会保险”),但是,该船东应就此项固定会费入会保险的特别条款与经理机构达成明确的书面协议。
8.本协会根据本保险条款提供的保险,在第十、十一、十三和 十五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仅使相关会员、共同入会会员、集团会员、其他协会或保险人或经许可的受让人受益。
9.尽管有第八条(一)款的规定,但是当会员不能解除其对船伤、病、亡赔偿的法定责任时,本协会应以会员的名义直接向船员或其被抚养人解决或支付该项索赔。
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1)船员或被抚养人向其他方的追偿权无法得以执行并且通过其他途径也无法获得补偿。
2)在符合下述3)项规定的情况下,本协会对船员的赔偿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超过会员按照条款及入会证书的规定本可从协会获得补偿的数额。
3)因会员未能向本协会支付所拖欠的款项而被撤销保险,协会按条款第二十六条(二)款2项中的1)及4)的规定而停止对会员承担赔偿责任时,本协会仍有义务解决或支付该项索赔,但补偿仅以撤销通知之前发生的事故为限并且该补偿仅以会员的名义作出,会员应全额向本协会补偿该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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