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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储备金
(一)为了应付紧急情况或董事会认为合适的其它目的,董事会可以建立和保持储备金或其他账户。
(二)在不影响本条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为下列一项或数项特定目的而建立和保持储备金或其他帐户:
1.巨灾储备金:为支付任何一件或数件巨灾索赔提供资金而建立的储备金,不论这些索赔是发生在同一保险年度还是发生在任何不同保险年度。
2.应急储备金:为本协会任何整体目的,包括下述目的,提供资金而建立的储备金:
1)稳定追加会费的水平,以及消除或降低对任何以 前的、现在的或将来的任一保险年度征收全部或部分追加会费的需求;
2)消除或减少在任一已关帐保险年度已经发生或认为可能发生的亏空;
3)弥补本协会在货币兑换中或在已实现的或未实现的投资业务中的任何实际的或可能的损失。
(三)董事会可为了储备金的设立目的而从该储备金调用其准备金,即使被调用的款项将用于任何一个或数个非调出款项的保险年度。
无论何时董事会认为调用任何储备金的款项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任何不同目的符合本协会或会员的利益,也可如此调用。董事会还可在任何时候将某个储备金的款项转入另一个储备金
(四) 为建立上述储备金或其他帐户所需基金可由以下两项或其中一项途径取得:
1.董事会在确定任何保险年度的追加会费的费率时,可决定从该追加会费中提取一定数额或一定比例的款项,转入任何储备金或账户,并用于该储备金或账户的设立目的;
2.董事会在任何保险年度关账时或其后任何时候,可决定将记入该保险年度准备金的一定数额或一定比例的款项,转入任何储备金或账户,并用于该储备金或账户的设立目的。
(五) 如董事会决定根据上述第(四)款第1项规定提取款项时,经理机构应在要求交纳相关追加会费之时或之前,将此决定通知在该保险年度入会保险的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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