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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变更保险合同
(一)在任何保险年度中,经理部根据协会的赔付情况和国际保险状况可决定在下一保险年度中对所有
加入本协会的船舶的会费费率普遍增长某个百分比。如果经理部在某一保险年度的12月20日前,或就
本条款第六条承保风险而言,在某一保险年度的11月1日前,已将增长会费费率的决定通知了会员,
那么保险期间应以该确定的百分比变更入会船的会费费率条件直到下一保险年度,入会船舶的入会条
款也应被视为随之作了变更,除非:
1.根据本条第(三)款已发出另一项变更的通知,或
2.根据第二十条(终止保险)规定已发出终止保险通知,或
3.保险期间因某些其他原因早已中止。
有关经理部决定的通知应视为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变更通知单。
(二)在任何保险年度结束前,本保险条款中任何影响会员与本协会之间保险合同的条款的部 分应作
修改,这样的修改应对会员有约束力,并且应从下一保险年度开始时即生效。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
(三)如果经理部在任一保险年度中要求修改入会船在下一保险年度的会费费率(非指本条第(一)款所
规定的情况)或要求改变某些保险条款,则应在不迟于该保险年度的1月20日中午,或就本条款第六条
承保风险而言,在不迟于某一保险年度的12月1日中午发出通知。经理部与会员应在经理部发出此项
通知后至2月20日(或就本条款第六条承保风险而言,在某一保险年度的12月31日)前的期间内就会费
费率和保险条款达成协议,本协会得以继续对入会船在下一保险年度的保险。如果在此期间内未能达
成协议,本协会对入会船终止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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