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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会费支付
(一)除非经理机构另给书面同意,会员应按经理机构指定的日期、分期付款方式和数额,交纳预付会费、追加会费或免责会费或巨灾会费。
(二)预付会费、追加会费或免责会费或巨灾会费或费率一经确定,经理机构应尽快地通知每个有关会员以下情况:
1. 费率;
2. 应交纳会费的日期,如以分期交纳会费的,则每期 应交金额和每期应交日期;
3. 会员就每条入会船或所有入会船应交纳的会费金额;
4. 如会员非以美元交纳会费的,则说明这种情况。
(三)经理机构可要求任一会员根据其指定的货币交纳全部或部分会费。
(四)会员不得以其向本协会提出的任何索赔冲抵其应交纳之互助会费、固定会费或其欠本协会的任何其他款项,也无权以此不付或迟付任何该等会费或款项。
(五)在不影响本协会根据本保险条款,特别是第二十四、二十五和二十六条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和补偿的情况下,如果会员在经理机构指定的付费日或之前,未交纳到期应付的任何全部或部分会费或分期支付的款项或任何其他款项(在不影响上述原则规定的情况下,应包括任何固定会费和根据第二十四、二十五和二十六条规定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或其部分款项),则该会员应对未付款项向本协会支付自指定付费日(含该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利息以董事会决定的利率计算。但是董事会也可决定免除全部或部分此项利息。
(六) 即使会员在本协会的保险或其任何船舶在本协会的入会保险可能已经停止、终止或被撤销,对会员欠付本协会的任何款项,本协会对该会员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的任何船舶仍享有留置权或采取其他行动的权利。
(七)如果任一会员未向本协会交纳会费或其他应付款项,且董事会确定此项款项已无法取得,为弥补本协会基金因此而产生的短缺或亏空所需的款项应被视为是本协会产生的费用,对此,本协会可按董事会决定根据第十六条规定征收会费,或者根据第十九和二十三条规定动用储备金。
(八)会员应按照要求或指示向本协会支付任何会费税或其他因本协会向会员提供保险或者再保险而被征收的税费,该税费是会员应予支付的或是本协会决定的,会员应补偿本协会或使本协会不因该会费税或其他类似税费而承担任何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九) 如果本协会因会员拖欠任何款项而采取法律行动去追讨这些款项,会员应向本协会支付协会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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