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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保险年度关帐
(一)董事会可在任一保险年度结束后的某天宣布该保险年度关帐,或者宣布除根据本
条第(三)款规定应征收一次或数次巨灾会费的情况外,该保险年度关帐。
(二)除根据本条第(三)款和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外,保险年度宣布关帐后,不得再征收追加
会费。
(三)
1.如果在任一保险年度开始后的三年内的任何时候,经理部发出通知,认为:一个已发生的事故已经
产生或者可能在以后的任何时候产生一项或数项巨灾事故索赔或普通性索赔,董事会将尽快地宣布发
生事故的保险年度保留开放以便为这些索赔征收一次或数次巨灾会费或会费。该保险年度的关帐由董
事会另行决定。
2.如果在前款规定的三年结束时,未宣布为征收巨灾会费而开放保险年度,不论该保险年度为了其他
原因是否关帐,仅就巨灾会费而言,该保险年度应自动关帐。
3.如果根据本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在某保险年度关帐后任何时候,董事会认为在该已关帐的保险年
度中发生的某一事故可能发生或在今后的任何时候发生巨灾事故索赔,董事会应尽快宣布:
根据本款1项和2项规定而未能关帐的保险年度依然开放,以便为支付巨灾事故索赔而征收巨灾事故会
费。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对支付巨灾事故索赔而征收的
第一项巨灾会费应根据第十五条(四)款规定向在该开放保险年度中所有入会的会员船舶征收。该保险
年度保留开放直至董事会决定关帐时为止。
4.如果董事会根据本款第1项或第3项规定,宣布某保险年度开放,经理部应通知该保险年度中的会员。
5.如果在向任一保险年度中入会的会员征收了巨灾会费以后的任何时候,董事会认为无需使用全部巨
灾会费来赔付巨灾事故时,董事会可以决定将其认为多余的款项以下列两种方式或其中一种方式来处
置:
(1)将余款或部分余款转入本协会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的巨灾储备金帐户。
(2)根据会员交纳巨灾会费的比例,将余款或部分余款退还会员。
(四)除本条第(三)款规定外,董事会可以宣布某一保险年度关帐,即使其已知或预料该保险年度已存
在着或可能在将来会产生目前尚未明确、尚未有效或程度、金额尚未明确的索赔、费用或开销。
(五)在任一保险年度关帐的时候,如董事会认为该保险年度全部会费或其他收入(和从储备金帐转入
的所有资金和贷入该保险年度的资金)足以支付该保险年度产生的索赔、费用和开销时,董事会可决
定将余额或部分余额转入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的储备金帐户。
(六)如果在某一保险年度关帐时或其后任何时候,董事会认为与该保险年度有关的索赔,费用或支出
将超过或可能会超过在该保险年度中收取的所有会费或其他收入(和所有从储备金帐户转入的所有奖
金及贷入该保险年度的资金)时,董事会可以决定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提供资金以弥补资金的短
缺:
1.从本协会的储备金中转入;
2.从任何已关闭的保险年度的专项备用金中转入;
3.对开放之保险年度征收追加会费。
如董事会决定采用上述第3项规定所述方式,经理部应预先通知在该保险年度的会员。
(七)在某一保险年度关帐后的任何时候,董事会可以合并任何两个或数个已关帐的保险年度 的帐户
并集中这些保险年度的资金用于相关保险年度的支出。在这种情况下,该两个或数个已关帐的保险年
度应视为是一个保险年度。
(八)在决定本保险条款第六条所列承保风险的保险年度关帐事宜时,本条中有关征收巨灾会费的规定
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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