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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储备基金
(一)为了应付紧急情况或其它董事会认为合适的目的,董事会可以建立和维持储备基
金或其他帐户。
(二)在不影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下,董事会可为下列一项或数项特殊目的而建立和保持储备基
金或其他资金:
1.巨灾储备金:为支付任何巨灾事故索赔而建立的储备金,不论这些索赔是发生在同一保险年度与否。
2.应急储备金:为本协会的任何总体利益而建立的储备金,其中包括:
(1)为稳定追加会费的水平和降低过去、现在或将来某一保险年度征收追加会费的需求;
(2)消灭或降低在任一已关帐保险年度中已经发生或认为可能会发生的亏空;
(3)弥补本协会在货币兑换中或与其投资的有关的业务中的任何实际的或潜在的损失。
(三)董事会可为上述目的,调用上述任何储备金。董事会也可运用上述储备金填补其他不同目的储备
金的不足,只要董事会认为这种运用符合本协会或其会员的利益。董事会还可在任何时候将一个储备
金帐户的资金转入另一个储备金帐户。
(四)储备金或其他所需基金可由以下两项途径或其中一项途径取得:
1.董事会在决定保险年度的追加会费的费率时,从追加会费留出一定金额或一定部分转入或用于任何
储备金或帐户。
2.董事会在任何保险年度关帐时或其后任何时候,可将该保险年度的备用基金的一定金额或一部分转
入和用于任何储备金帐户。
(五)如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款规定留出储备金时,经理部应在要求会员交纳预付或追加会费时或之
前,将此情况通知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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