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保险条款
宗旨
会员
董事会
经理部
保赔险承保风险
船舶险承保风险
抗辩费用险承保风险
入会申请
合伙入会
入会证书和变更通知单
转让
保期
保险终止通知
会费、费率和保
会费的支付
储备基金
保险年度关帐
变更保险合同
终止保险
停止保险
撤销保险
投资
协会的服务
争议
协会的终止
 
 
 


十六、会费的支付

(一)会员应按经理部指定的日期、付款方式和费率交纳预付会费、追加会费和巨灾会费。

(二)预付会费、追加会费和巨灾会费的费率一经确定,经理部应尽快地将以下事项通知各有关会员:
1.费率;

2.应交纳会费的日期,如以分期交纳会费时,每期应交纳金额和每期交纳的日期;

3.会员以每条入会船计算应交纳的会费金额;

4.不以美元计交会费时的另外情况;

(三)经理部可以要求任一会员根据其指定的货币计交全部或部分会费。

(四)会员不得以其向本协会提出的任何类型的索赔冲抵其应交纳之会费,也不得以此来撤销或推迟会

费的交纳。

(五)如果会员在经理部指定的付费日期前(含该日期)未交纳应付的全部或部分会费或任何欠款(包括

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的欠款),该会员应该向本协会支付其应付而未付的款额的利息,

利息的计算以董事会决定的利率从指定付期日起(含该日)算至会费或任何欠款实际支付日。董事会也

可随时决定免除此项利息。

(六)如果会员没有向本协会交纳会费且董事会确定此项会费已无法取得,为弥补本协会因此而产生的

资金短缺或亏空所需的款项应视为是本协会的开支,对此,董事会有权根据第十五条规定收取会费,

如是因巨灾会费引起的资金短缺或亏空,本协会可根据第十五条(四)征收巨灾会费,或者根据第十七

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动用储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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