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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互助会费和保证
(一) 互助会费
1. 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的船舶的会员应对任一有关保险年度(非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而关帐的保险年度),就其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的船舶(不包括固定会费入会保险的船舶),以交纳互助会费的方式向本协会提供董事会认为所需的全部基金,以便用于:
1)支付董事会认为本协会在该保险年度中开展保险业务所需要的基本费用;
2)支付本协会对该保险年度的赔款、费用和保险业务 开支(不论是否是已发生的、增长的或预计的), (在不影响前述原则的情况下, 还应包括在固定会费入会保险下,当本协会对索赔或其他费用的支付超出固定会费收入时,董事会决定记入该保险年度账户的任何超支;以及由于本协会与任何其他保险人所订立的任何再保险合同或风险分摊协议, 而使或可能使本协会承担该其他保险人所产生的任何索赔、费用和开支的任何部分);
3)向本协会应急储备金、巨灾储备金或其他储备金(按第十九条规定)转账,及为该等储备金的设立目的或董事会认为适宜的其他目的所作的调用;
4)为弥补某个或数个已关帐保险年度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资金短缺而作出董事会认为恰当的转账。
2.会员应按本款下述第3项和本条下述第(二)、(三)和(四)款规定,以预付会费、追加会费或免责会费和巨灾会费形式交纳互助会费。
3 .无论由于什么原因,如果某会员任一或所有船舶在本协会的保险终止、停止或被撤销,经理机构有权在有关保险终止、停止或被撤销后的任何时候,根据第二十四、二十五或二十六条规定向该会员收取免责会费。会员应按经理机构要求支付该项免责会费。
(二)预付会费
1.预付会费由经理机构与申请人或会员在洽谈船舶入会保险申请时或在每一保险年度开始前,根据船舶状况、营运特点、保险险别以及历年保险赔付情况等因素商定。
2.会员应在船舶在本协会的入会保险开始时,向本协会全额支付根据上述第1项规定所商定的预付会费,或按经理机构同意的安排分期支付该项预付会费。但不应影响第五条第(十)款第1(4)项有关船舶险的规定。
(三) 追加会费
1.在每一保险年度中的任何时候或保险年度结束后(但不得在保险年度关账以后)的任何时候,董事会可以决定对该保险年度向入会船会员(以固定会费入会保险的除外)征收一次或数次追加会费。董事会可以决定一个预付会费追加百分比方式征收追加会费。
2.会员(以固定会费入会保险的除外)有义务对其在任一保险年度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的船舶对该保险年度支付追加会费,该追加会费应是以董事会决定的追加百分比,乘以该会员对该保险年度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预付会费所得出的金额。
3.董事会、经理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员可在任何时候向会员表述本协会对将收取的任何追加会费百分比的估计方式,以使会员明了其对相关保险年度的财务义务。但,即使向会员表述了估计的追加会费百分比,并不影响董事会根据本保险条款规定对相关保险年度以比估计高的或低的百分比向会员征收追加会费和巨灾会费的权利。本协会、董事会、经理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对所表述的任何估计或对估计中的任何错误、疏漏或不正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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