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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巨灾索赔,巨灾会费以及保证
1.引言
1)因本协会与国际保赔集团某些成员协会订立的共 保或分保协议,并鉴于本保险条款的定义条款“巨灾索赔”和“国际保赔集团再保限额”规定,本协会或国际保赔集团任何成员协会在任一船舶的入会保险下因任一事件所产生的所有索赔(不包括油污索赔),包括对任何残骸移除或不移除责任的任何索赔,应作为一件索赔案处理。
2)当本协会或国际保赔集团任何成员协会在某船的入会保险下产生的索赔金额超过或可能超过国际保赔集团再保限额时,该超过部分的索赔(若有的话)被称为“巨灾索赔”。
3)在提及本协会或国际保赔集团任何成员协会产生 的任何这种索赔时,应包括与之有关的开支和费用。
2.巨灾索赔的可偿还性
1)在不影响任何其他可适用的责任限制的情况下,对本协会产生的任何巨灾索赔,从本协会取得的赔偿不得超出下列款项的总额:
(1)根据国际保赔集团分摊协议,有资格参加分摊的索赔中应由本协会承担的部分;和
(2)本协会从国际保赔集团分摊协议其他成员协会所能获得的他们对该巨灾索赔承担的最大分摊款。
2)上述第2.1)项规定所提及的总额应按本协会对下述情况的证明程度作相应扣减:
(1) 本协会在收取或试图收取下列费用时,已恰当地产生了费用:
i.为提供资金以支付本第(四)款第2.1)(1) 项规定所提及的巨灾索赔中由本协会承担的部分而征收的巨灾会费,或
ii. 本第(四)款第2.1)(2)项规定所提及的款项;或
(2) 本协会欲向其会员征收巨灾会费以支付本第(四)款第2.1)(1)项规定所提及的巨灾索赔中由本协会承担的部分,然而由于如此征收的任何或部分巨灾会费不能经济地取得,而未能收到与本协会承担部分等值的款项。但是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此项款项随后又能够经济地取得,则上述第2.1) 项所提及的总数额应恢复为原数额。
3)在证明上述第2.2)(2)项所述事项时,本协会还应证明:
(1) 本协会已就本第(四)款第2.1)项所提及的巨灾索赔向在巨灾索赔发生日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的所有会员,根据本第(四)款下述第5项规定并以该规定允许的最大数额征收了巨灾会费;及
(2) 本协会已及时地征收了巨灾会费,未免除或放弃会员支付巨灾会费的义务,并已采取所有合理措施来取得该项巨灾会费。
3.巨灾索赔的支付
1)支付本协会产生的任何巨灾索赔所需的基金应从以下几个途径得到:
(1)本协会从其为巨灾索赔支付风险而实施的特别保险中所能取得的赔款;及
(2)本协会从国际保赔集团分摊协议其他成员协会所能取得的他们对巨灾索赔的分摊款;及
(3)从巨灾储备金中,根据董事会决定提出的款项;及
(4)根据本第(四)款下述第5项规定,向会员征收一次或数次巨灾会费,不论本协会是否从上述第3.1)(1)项规定所提及的特别保险中已寻求赔偿或已经取得所有或任何赔偿。但是本协会应首先根据上述第3.1)(3)项规定作出决定;及
(5)本协会从上述任何基金中所获得的任何利息。
2)本协会根据国际保赔集团分摊协议条款对分摊协议其他成员协会产生的任何巨灾索赔而承担的摊款所需资金应以上述第3.1)(1)、(3)、(4)和(5)项规定说明的方式提供。
3)本协会如果欲以上述第3.1)(4)项规定说明的方式为支付本协会所产生的任何巨灾索赔提供资金,只有在本协会收到此项资金时,才可被要求支付此项巨灾索赔,但本协会应证明其在寻求收取此项资金时已采取了本第(四)款第2.3)项所提及的措施。
4.巨灾索赔争议的处理
1)尽管有第二十九条规定,有关巨灾索赔,在适用本第(四)款第2.2)或3)项规定或本第(四)款第3.3)项规定时产生的下列任何争议,应提交给按照国际保赔集团分摊协议规定所组成的专家组,该专家组作为专家机构而不是作为仲裁庭对有关争议做出决定:
(1)为支付巨灾索赔而收取或寻求收取资金时,是否合理地产生了费用;或
(2)任何巨灾会费或部分巨灾会费是否可经济地取得;或
(3)在寻求征收第(四)款第3.3)项规定的巨灾会费时,本协会是否采取了该项规定所提及的措施。
2)如果在会员意欲提交争议时专家组还未组成, 本协会应根据会员的要求,发出根据国际保赔集团分摊协议的要求组成专家组的指示。
3)本协会可以(在会员提出时,应该)按国际保赔集团分摊协议有关正式指示的要求,向专家组发出调查争议并合理尽快地做出决定的指示。
4)专家组应根据其自己的判断决定为对争议作出决定所需要的信息、文件、证据和意见,及决定如何得到这些材料。本协会和会员均应全力配合专家组。
5)专家组在决定根据本第4项规定提交给他的任何争议时,应努力遵循与其在决定根据国际保赔集团分摊协议提交给他的有关巨灾索赔所产生的争议时所遵循的程序相同的程序。
6)在决定争议时,专家组成员
(1)应依靠其自己的知识和专长;并
(2)可依据其认为适当的由本协会或会员提供的任何信息、文件、证据或意见。
7)如果专家组的三人不能就某项事情达成一致意见,应采纳多数人的意见。
8)不应要求专家组对其任何决定做出解释。
9)(以符合下述第4.10)款规定为条件)专家组的决定是终局决定,对本协会与会员均有约束力,本协会与会员对该决定均无权上诉。
10)如专家组对本第4.1)(2)款或第4.1)(3)款所述争议做出决定后,本协会或会员认为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尽管有上述第4.9)款规定,仍可将争议提回专家组重审。
11)专家组的费用由本协会支付。
12) 不论是根据本第(四)款第4项规定还是根据国际保赔集团分摊协议向专家组提交了争议,本协会向专家组支付的与任何巨灾索赔有关的费用、补偿及其他款项,应被视为是本协会根据本第(四)款第2.2).(1) 项规定所恰当地产生的与该巨灾索赔有关的费用。
5.巨灾会费的征收
1)如果
(1)董事会在任何时候确定需要或在将来需要资金以支付某件巨灾索赔中由本协会支付的部分(不论该巨灾索赔是本协会产生的,还是国际保赔集团分摊协议的任何其他成员协会产生的),且
(2)董事会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1项或第(三) 款第3项规定宣布,为了对该巨灾索赔征收一次或数次巨灾会费,某保险年度将保持开账,
则,董事会可在作出如此宣布以后的任何时候,按照下述第5.2)项规定为该巨灾索赔征收一次或数次巨灾会费。
2)董事会应按下述办法征收巨灾会费:
(1) 向在巨灾索赔发生日在本协会保险的所有船舶征收,即使巨灾索赔发生日处于董事会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作出宣布的那个保险年度内,任何这样的船舶在相关事件发生时可能未在本协会入会保险,及
(2) 按每船的公约责任限额,根据董事会决定的百分比计收。
(3)在巨灾索赔发生日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的船舶,如有一个等于或小于国际保赔集团再保限额的保险总限额限制,则不应对其征收巨灾会费。
4) 董事会向任何会员的任一船舶就任一巨灾索赔所征收的一次或数次巨灾会费总额不应超过该船的公约责任限额的2.5%。
6.终止保险或停止保险时对巨灾会费的保证
1)当:
(1) 董事会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1项或第(三)款第3项规定宣布:为了征收一次或数次巨灾会费,某保险年度将保持开账,及
(2)对董事会根据本款上述第5项规定可能征收的任何一次或数次巨灾会费负有支付义务的会员,因任何原因而停止或已停止在本协会的保险时,或本协会决定停止该会员在本协会的保险时,
经理机构可要求该会员就其对该巨灾会费的预估责任向本协会提供担保或其他保证,该担保或其他保证应按经理机构认为适合具体情况的格式、条款和金额(“担保金额”),在经理机构确定的日期(到期日)前提供。
2)除非并直至会员按经理机构的要求提供了这种担保或其他保证,会员对其或代表其在任何保险年度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的任一和所有船舶无论何时产生的任何索赔,均无权从本协会取得赔偿。
3)如果会员在到期日前未向本协会提供这种担保或其他保证,则对应由会员支付本协会的一笔与该担保金额相等的到期款项,本协会将按经理机构认为适于情况的条款保留该款项作为保证金。
4) 会员根据本协会要求而提供的担保或其他保证(包括根据上述第6.3)项规定所做的支付),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或限制其向本协会交付董事会根据本第(四)款第5项规定决定征收的巨灾会费的责任。
7. 本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及本保险条款其他条款中涉及巨灾索赔和巨灾会费的任何规定不适用于第四条和第五条项下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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