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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会费、费率和保证
(一)会员应在每一保险年度(根据第十八条规定而关帐的保险年度除外)对其加入本协
会保险的入会船向本协会交纳以下全部基金:
1.董事会认为随时应该支付本协会在该保险年度中开展保险业务而需要的基本费用;
2.本协会对该保险年度支付的索赔款、费用和开销(不论是否已经发生或预计发生);
3.支付巨灾事故的索赔款,或其摊款;
4.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的应急储备金,或本协会的其他储备金;
5.董事会认为弥补某个或数个已关帐的保险年度发生的或认为可能会发生的资金短缺而需要的资金。
会费的形式为预付会费、追加会费和巨灾会费。
(二)预付会费
预付会费由本协会经理部与投保人在船舶申请入会时,及或在保险年度开始前,根据船舶登记总吨、
船龄、船型、船舶技术状况、营运特点、保险险别以及历年保险赔付状况等因素商定。
(三)追加会费
1.在每一保险年度中的任何时候或保险年度过后(但不得在保险年度关帐以后),董事会可以决定对该
保险年度向会员(固定会费者除外)征收一次或数次追加会费。
追加会费由董事会确定一个对净预付会费的百分比例来计算收取。
2.会员应对其在该保险年度中的入会船舶支付追加会费,会费可以其在该保险年度中支付的或应支付
的净预付会费额乘以董事会确定的追加百分比。
3.董事会、经理部或其工作人员、代理人在任何时候可向会员阐述协会将收取的任何追加会费或其他
会费的百分比的估算情况,以使会员明白其在有关保险年度中的财务义务。但是,即使向会员陈述了
追加会费的百分比估算情况,也不影响董事会根据本保险条款规定向会员征收以比估算高或低的百分
比计算追加会费和巨灾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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