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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转让
(一)如无经理机构的书面同意,会员不得转让本协会提供的保险以及根据本保险条款或其与本协会订立的任何合同所获得的利益。
经理机构有权给予或拒绝给予该项书面同意且不必说明任何理由,或以其认为合适的条款或条件给予该项书面同意。除非经理机构另作决定,未得到经理机构书面同意或未遵循经理机构加诸的条款和条件所做的任何所谓的转让均为无效。
(二)本协会在解决受让人提出的任何索赔时,有权扣留经理机构认为足以清偿让与人欠本协会债务的款额(无论该项债务及其滋息在转让时是否存在或已经增长或随后可能增长),不论经理机构是否明确说明本协会的该项权利作为其同意转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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