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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保险终止通知
(一)入会船保险期间可以下述方式终止其保险:
1.经理部可在不迟于任一保险年度1月20日前书面通知会员,而无须陈述任何原因。
2.会员可在不迟于任一保险年度1月20日前书面通知协会,而无须陈述任何原因。
(二)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一旦书面通知,保险期间应于2月20日12时终止,除非经理部同意,否
则,在其他任何时间船舶不能退会,终止通知也不被接受。
(三)本条款第六条在适用上述规定时,上述提前通知时间为任一保险年度12月1日前,保险终止日期
为该保险年度的12月31日2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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