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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会员
(一)任何船东,均可申请将其具有有效船级证书和由船籍国或代表船籍国签发的所有法定证书的船舶投入本协会入会保险。如果本协会同意按照向本协会支付互助会费的条款(“互助会费入会保险”)接受其申请,并将其姓名或名称记入会员登记簿,则自本协会同意接受该船舶入会保险之日起,该船即为入会船,该船东即为会员。
(二)如果本协会同意按照向本协会支付固定会费的条款(“固定会费入会保险”)接受某船在本协会保险,则经理机构可决定该船船东是否成为会员。
(三)如果本协会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意接受对任何风险的再保险,则经理机构可决定被本协会再保险的保险人和/或被该保险人承保的船东是否成为会员。
(四)如果以某船东名义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的所有船舶不论由于什么原因而终止保险,该船东将不再是会员。任何再保险不论何时终止,在本协会再保险的保险人以及该保险人承保的船东,如果他们之前曾是会员的话,将不再是会员。
(五)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就本保险条款的任何变更另达书面协议,并以此作为船舶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的条款,会员向本协会提出其船舶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申请且已被本协会接受的事实,应被视为是该会员接受并同意其船舶根据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的证据,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应包括并不仅限于承保风险、免责条款、免赔额、责任限制等规定。
(六) 会员应根据第十六、十七、十八、二十四、二十五和二十六条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七) 就在本协会的保险而言,除本保险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外,在本条第(五)款、第(六)款及本保险条款其他相关条款中,在提及“会员”时,应被视为包括在本协会保险的会员,也包括在本协会保险的船东,和在本协会再保险的保险人及被该保险人承保的船东,而不论他们是否被本协会根据本条规定接受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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