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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再保险
(一)除非本协会章程或本保险条款明文禁止,经理机构可代表本协会订立再保险合同,对其他协会或保险人承保的任何一条或数条船舶所产生的风险给予再保险,或对任何其他协会或保险人承保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任何比例的保险业务给予再保险。
本协会可得会费或保费以及本协会接受再保险的条款和条件应由经理机构与该其他协会或保险人达成协议。
除非另有书面协议,其他协会或保险人应在各个方面遵循本保险条款规定并受本保险条款规定约束。其他协会或保险人与本协会的合同应在这样的状况下实施,即在各个方面,该其他协会或保险人如同是可能产生相关风险的任一条或数条船舶的船东,且作为船东已将船舶在本协会进行了入会保险。
(二)本协会可成为或继续成为国际保赔集团分摊协议或任何类似性质或目的的其他协议的成员。
(三)经理机构有权代表本协会以其认为合适的条款对本协会所承保的任何风险(包括本条上述第(一)或(二)款所提及的再保险或根据国际保赔集团分摊协议而可能承担的任何风险)向其认为合适的再保险人分出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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