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保险条款
定义
导则
保赔险承保风险
抗辩险承保风险
船舶险承保风险
特别保险

对租船人、特殊作业和客轮的特别保险

通用规则
入会保险申请及告知义务

共同入会保险及船队入会保险

集团会员入会保险
入会证书和保险背书
再保险
会员
转让
互助会费和保证
固定会费
会费支付
储备金
保险期间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终止通知
保险年度关帐
终止保险
停止保险
撤销保险
权利行使及求偿
投资
争议处理
 
 
 


十二、入会证书和保险背书



()本协会接受船舶入会保险申请后,以及随后的每一续保保险年度开始时,经理机构应尽快向该船会员签发船舶入会证书。该入会证书格式可由经理机构随时制定,入会证书应载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或视具体情况载明保险年度,以及该船舶入会保险的条款和条件。 

()在任何其他时候,如果经理机构和会员同意对任何入会船变更入会保险条款,经理机构应随后尽快向会员签发保险背书,保险背书应载明变更的条款以及此项变更生效的日期。

() 按上述规定所签发的每份入会证书和保险背书,关于保险期间的起始,船舶入会保险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任何变更的条款和此项变更的生效日期均为最终证据,从各个方面均有约束力。但是如果经理机构认为某一入会证书或保险背书存在错误或疏漏,可签发一份新入会证书或新保险背书,此份新入会证书或新保险背书将为最终证据并具有如上所述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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