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保险条款
定义
导则
保赔险承保风险
抗辩险承保风险
船舶险承保风险
特别保险

对租船人、特殊作业和客轮的特别保险

通用规则
入会保险申请及告知义务

共同入会保险及船队入会保险

集团会员入会保险
入会证书和保险背书
再保险
会员
转让
互助会费和保证
固定会费
会费支付
储备金
保险期间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终止通知
保险年度关帐
终止保险
停止保险
撤销保险
权利行使及求偿
投资
争议处理
 
 
 


十一、集团会员入会保险

      

(一)经理机构可根据这样的条款接受任何船舶在本协会入会保险,即,在本条下述第(二)和(三)款规定的限度内,以及根据该两款规定的条件,本协会就该船向会员提供的保险将延展至附属于或关联于该会员的任何人员或公司。本协会与任何该等人员或公司(均被称之为“集团会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符合下述第(二)和(三)款规定的情况下,应为该会员与经理机构书面同意的权利和义务。

(二)根据本条上述第(一)款规定,本协会延展至集体会员的保险,应限于对与他们产生的责任、开支或费用有关的索赔的赔偿,且以符合下述情况的为限:

1. 如果该索赔是向入会船会员提出,该会员也将产生相同的责任、开支和费用;且

2. 该会员有权根据该船在本协会保险的条款从本协会取得赔偿。

(三)本协会对任一事件向会员以及根据本条规定已得到延展保险的所有集团会员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不应超过该会员就该事件可从本协会取得赔偿的款额。该会员和任一集团会员从本协会收取该款项或收取总数为该款额的数笔分别支付的款项,应作为本协会对其赔偿责任的全部及充分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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