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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共同入会保险及船队入会保险
(一)如果某船以数人的名义或代表数人(“共同入会会员”)投入本协会入会保险,则有关每一共同入会会员均有权从本协会获得赔偿以及本协会有权向全体共同入会会员收取互助会费或固定会费的条款,应作为全体共同入会会员与经理机构书面同意的条款。
(二)除非另有书面协议,全体共同入会会员对有关该项入会保险而应付本协会的所有会费、摊款或其他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任一共同入会会员对有关该项入会保险收取了本协会支付的任何款项,应作为本协会对该款项支付责任的充分履行。
(三)任一共同入会会员未告知其所知悉的重要情况应被视为全体共同入会会员未告知。
(四)任一共同入会会员导致本协会拒绝赔偿的行为应被视为是全体共同入会会员的行为。
(五)除非经理机构另给书面同意,由本协会或代表本协会向任一共同入会会员发出的任何通讯应被视为为全体共同入会会员所获知,任一共同入会会员发给本协会、经理机构或他们的代理人的通讯应被视为得到了全体共同入会会员的完全同意和授权。
(六)船队入会保险
当数条船舶由一个或数个会员加入本协会保险,且经理机构书面同意该数条船舶按一个船队入会保险来处理时,如果该数条船舶由数个会员加入本协会保险,则该数个会员应对有关该项入会保险而应付本协会的所有会费、摊款或其他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就本款下的保险而言,该数个会员应被视为是一个单个会员,该数条船舶应被视为是代表该单个会员在本协会入会保险。本条上述第(一)款至第(五)款的相关规定,也应适用于本款规定的船队入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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