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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合伙入会
(一)一条船舶以几个船东的名义或代表几个船东(此后称为合伙船东)加入本协会,其中每一个合伙船
东有权向本协会取得赔偿的条款和本协会有权向全体合伙船东收取会费的条款均应由合伙船东与经理
部达成书面协议。除另有书面同意外,全体合伙人对该入会船应付给本协会的所有摊款或其他金额承
担连带责任,任一合伙船东从本协会因该船入会而收取的任何金额应足以解除本协会的相关责任。
(二)任一合伙人未能向本协会如实告知其所知的主要资料应视为全体合伙人未能如实告知。
(三)任一合伙人导致本协会拒绝赔偿的行为应被视为是全体合伙人的行为。
(四)除经理部另有书面同意外,本协会向任一合伙人发出的或代表本协会向任一合伙人发出的通讯内
容应被视为全体合伙人所知,任一合伙人发给本协会经理部或他们的代理人的通讯应视为是得到了全
体合伙人的完全同意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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