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工作

 

1、      新发生案件登记情况

(1)       各年度:

2001保险年度中,发生新案件共计1106件,索赔总金额为4215万美元。比2000年的1105件和3162万美元分别增长了0.09%和33.3%索赔形势恶化。见下表一、二。

 

表一:              2001保险年度新登记案件统计表

       案发时

项目

2001年前

2001年

总计

 

368

738

1,106

  额(万美元)

885

3,330

4,215

 

表二:

          年度

项目

2000年

2001年

增减率

 

1,105

1,106

0.09%

  额(万美元)

3,162

4,215

+33.3%

 

(2)       2001保险年度:

协会登记在案的2001年度发生的各类索赔案件计738件,索赔总金额为3,330万美元,与去年同期的697件和1905万美元相比,分别增长5.9%和74.90%。2001年索赔形势恶化。见下表三。

 

表三:

风险类型

案件数量(件)

 

风险责任

索赔金额(万美元)

2000年

2001年

2000年

2001年

1

货物责任

415

358

1

货物责任

963.9

1,404

2

协会旨意费

53

127

2

财产灭失

262.3

995

3

船员伤亡

46

116

3

碰撞责任

352.1

647.6

4

人员伤亡

104

53

4

船员伤亡

59.4

83.1

5

碰撞责任

29

24

5

残骸处理

25.8

59

6

   

14

16

6

偷渡避难费

16.5

42.8

7

财产灭失

未整理

14

7

  

36

34.5

8

偷渡避难费

9

11

8

人员伤亡

55.2

31

9

污染风险

8

6

9

污染风险

113.7

19.9

10

残骸处理

6

5

10

协会旨意费

未整理

5.7

11

   

13

8

11

  

20.5

7.1

12

   

697

738

12

  

1,905

3,329.7

 

(3)       2001年度新发生的重大案件(索赔金额40万美元以上)

表四:      2001年度新发生的重大案件(索赔金额40万美元以上)

                                                         单位:万美元

序号

 

 

 

 

索赔性质

索赔/担保金额

1.  

茉莉香

上海浦海

2001.03.13

连云港

间接损失

45

2.  

Chris

长白山海运

2001.05.27

 

碰撞责任

48

3.  

 

天津海运

2001.06.21

 

碰撞责任

73

4.  

 

福州马尾

2001.06.23

三都沃

财产损失

522

5.  

瑞昌海

广州远洋

2001.07.20

 

货物责任

40

6.  

 

中远集装箱

2001.08.07

 

油污责任

150

7.  

 

广州远洋

2001.08.23

墨西哥

货物责任

228

8.  

安达海

上海新海天

2001.09.20

 

间接损失

480

9.  

 

香港长源

2001.09.25

 

货物责任

40

10.     

 

中远航运

2001.12.27

 

货物责任

50

11.     

富安城

厦门远洋

2002.01.25

 

货物责任

298

 

    2001年度新发生大案11件, 索赔总金额US$23,474,318.95,与去年同比分别增加+22.2%和+97.3%。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a.       上海浦海航运有限公司“茉莉香”轮2001年3月13日在驶离连云港码头时,船首两次碰撞码头,造成码头设施损坏。港方向船方提出30多万元人民币的修理费用索赔(船壳保险人承保),及374万元人民币(约US$451,333.85)的营运损失索赔(此部分间接损失索赔由协会承保)。事故发生后,协会与船东密切配合,委派高级船长及检验师赴现场勘察,做好估损工作,并与港方反复协商、谈判,双方最终和解了此案,其中港方营运损失索赔最终以19万元人民币友好协商解决。

b.       长白山海运有限公司“Chris”轮于2001年5月27日自曼谷驶往韩国途中,在距离木浦港39海里处,与一艘正在停泊拖网作业的韩国渔船“Mansung No.1”轮发生碰撞,渔船立即沉没,船上两名船员受伤获救,四名船员失踪,“Chris”轮被韩国海上警察扣留,协会为人身伤亡索赔出具了US$43万的信誉担保,并及时委托检验人及律师介入调查处理此案。随后渔船船员家属委托律师向我轮船东提出US$484,990的人身伤亡、搜救费用等索赔。经过数轮艰苦谈判,船东最终与渔民方达成庭外和解,以一揽子赔付US194,000和解了此案,其中对失踪船长、船员的赔偿分别为每人US$5万和US$4万,在韩国船员人身伤亡赔偿中属较低赔偿。

c.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天神”轮2001年6月21日由香港开往上海途中,于汕头港石碑山附近与“通天顺”轮发生碰撞,“通天顺”轮进水,并有部分燃油溢出。事故发生后,“通天顺”轮委托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进行了油舱封堵和清污工作,费用约29万元人民币。为防止“通天顺”轮上300余吨残油溢出,“通天顺”轮又与东方清污公司签定了115万元人民币的清污合同。为防止“天神”轮被扣押,协会代表会员公司就1,200万元人民币的渔业损失索赔向广东省渔业局出具了400万元人民币的信誉担保,另就对方船壳险索赔800万元人民币提供了200万元人民币的超额碰撞责任担保,由我轮船壳保险人向对方船出具6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目前协会正配合船东及律师对渔业损失索赔及碰撞责任两个诉讼案积极进行抗辨准备。

d.       福州马尾轮船公司“建华”轮于2001年6月23日在福建省三都沃港避台时,意外碰撞了当地渔民的养殖网箱。其后当地渔民向厦门海事法院提出了五起财产和渔业损失索赔诉讼,总金额高达US$5,216,514。协会和船东及委请的律师积极进行应诉准备工作,并向法院申请委派资产评估师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2002年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船东在此案中应承担60%的责任,并据法院委请资产评估师的报告判定船东共需赔偿渔民US$815,798.72,同时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一起诉讼请求。目前双方对此判决都提起了上诉,协会将与船东继续密切配合,争取较好的二审结果。

e.       广州远洋运输公司“瑞昌海”轮自安特卫普承运卷钢,于2001年7月20日运抵美国费城,当时收货人未对所卸货物提出任何质疑,但2002年2月收货人突然通知船东因海水湿损将拒收该货物中的13件特种卷钢,价值约US$400,000,并要求双方进行联合检验。目前我方正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f.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雅河”轮于2001年8月7日与天津外运租船公司“易山”轮在大连大窑湾航道东南方2海里外发生碰撞,我轮部分轻油发生泄漏。事故发生后,辽宁省海事局立即启动“海上油污应急计划”进行清污工作,同时向双方船东发出“支付油污清除费和赔偿费担保金决定书”,要求两轮船东各垫付US$150万的现金。经过谈判协商,协会代表船东向辽宁省海事局先行支付了200万元人民币的清污启动资金,又提供了US$120万的信誉担保,随后海事局又要求双方船方另行支付300万元人民币,因无任何依据被我方拒绝。目前清污工作已经完毕,海事局方面尚未提供清污费用帐单等文件。

g.       广州远洋运输公司“衡山”轮于2001年8月23日在墨西哥Manzanillo港卸货时,二舱内危险品货物发生火灾,火势凶猛,事故发生后协会即刻指派检验师、律师、火灾专家及专业灭火小组赶赴现场协助船东进行灭火工作。因灭火、卸货及处理残货的工作技术上非常困难复杂而且危险,该工作一直持续了两个月才暂告结束,但船方各种救火及处理货物的费用支出已高达US$188万多。船东已宣布共同海损,共损理算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其中一票货物的货主已向船东提出US$40万的货损索赔并索要担保。目前我方火灾专家正在准备火灾发生原因等专家意见,协会将继续配合船东、律师准备好此案的抗辨工作。

h.       上海新海天航运公司“安达海”轮于2001年9月20日在汕头港附近避台期间,涉嫌抛起锚时损坏中美海底光缆。中国电信公司于2001年9月底在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船东,索赔光缆直接和间接损失,总金额高达人民币4,000万元,协会已委请律师协助船东积极准备应诉,目前已开庭一次。

 

i.       香港长源船务企业有限公司“东阳”轮于2001年9月25日自台中驶往香港途中,遭遇“Lekima”号台风袭击,导致32个集装箱落海,另有32个集装箱遭受不同程度损坏。船舶抵港后协会及时安排了检验,并搜集各种抗辨文件,目前货方虽未提出正式索赔,预计该案的索赔金额将在US$40万以上。

j.       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大强”轮于2001年12月27日在韩国港装重大件货物时,一件140吨重的设备从起吊的船吊下落下,经检验后推定全损,船舶抵达美国卸港后,为防止船舶被扣押,协会代表船东向货主提供了US$495,000的信誉担保,协会正与船东及我方律师一起积极准备此案抗辨及文件。

k.       厦门远洋运输公司“富安城”轮于2002年1月25日在美国费城卸货时,3舱内的袋装可可豆起火,虽经船员采取各种措施灭火并最终扑灭了大火,但因火势较大,货损情况较为严重。事故发生后货方申请法院扣船并要求船方提供巨额担保,最终协会安排向货主出具了总金额为US$2,985,000的信誉担保,协会日前正与船东、律师一起进行调查取证及其它抗辨准备工作。

 

2、      扣船担保案件:

2001年度共为入会船提供各类担保31船次,担保总金额为12,871,136.11美元,绝大部分为协会或分保协会信誉担保,与去年同比增加+29.2%和+97.3%。

 

表三:

单位:美元

   

1999

2000

2001

增幅

担保件数

30

24

31

+29.2%

担保金额

15,083,630

6,524,874

12,871,136

+97.3%

 

3、      案件处理情况:

 

(1)    结案情况:

    2001年度共审结各保险年度案件1,164件,这些案件索赔总金额为US$54,227,510.39,结案总赔付US$13,629,276.31(其中补偿会员US$11,704,885.59,支付各种费用US$1,924,390.72),效益率为74%,结案数比去年增加8.5%,效益率提高1个百分点。见下表。

 

 

单位:万美元

 

2000年

2001年

对比率

   

    1,073

   1,164

8.5%

索赔金额

    6,028

   5,423

-10%

赔付金额

    1,617

   1,363

-15.7%

效 益 率

     73%

    74%

1个百分点

 

 

(2)    赔付情况:

另据协会财务统计,2001年度协会对各年度案件的总赔付为1,353万美元,其中费用成本192万美元,占总赔付的14.2%。

 

(3)    大案处理情况(较为成功的案件*):

 

一九八八年度:

a.       *青岛远洋运输公司“明海”轮于1988年4月5日在意大利Ravenna港卸散装红薯干时,约17,593吨货物发生霉变及腐烂,货方在当地法院起诉船东,索赔总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如计算到和解时的利息、费用等金额将达US$200万。根据法庭检验师的意见,货损系由装货工人疏忽所致,因其在装货时遇雨雪,未能及时遮盖货物,船方并无通风管货不当。事发后青岛海事法院应意大利法院的请求对“明海”轮船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协会配合船东、法院对取证工作进行了充分准备,船员证词最终对船东比较有利,但有一点对船方不利,即由于不可控制的原因,可能有少量潮湿货物混装入舱内。协会指示我方律师对意大利的诉讼积极抗辨,同时,考虑到船员未能有效阻止部分湿货装船,仍有被当地法院判决船方违反合理谨慎的管货义务而败诉的可能,也不放弃与对方争取低比例和解的可能。经过12年的艰苦谈判,最终在诉讼判决前一个月与对方达成庭外和解,由船东支付货主3.6亿里拉结案。由于我方利用了当时里拉与美元较低的兑换率优势,对外赔付仅164,434美元,极大地保护了会员的利益。

 

 

一九八九年度:

b.       *天津远洋运输公司“寿光海”轮承运散装农产品于1989年12月底至1990年2月24日在意大利四个卸港卸货时均发生货物短少、生虫、发霉、含杂质异物等索赔,船舶在Ravena港被法院扣押,协会代表船东出具了88亿里拉的信誉担保。收货人随后在当地法院起诉船东,总金额达100多万美元。根据船方检验报告,货损系因货物本身含水量过高、货物品质不佳、生虫等原因所致,而根据租约应由租船人、发货人承担货损货差责任。为了防止船东因实体抗辨不利而在意大利法院败诉并承担巨额货损利息及费用损失的巨大风险,协会在船东和当地律师的配合下,经与四个收货人反复谈判协商,最终四案全部庭外和解,船东总计赔付36万美元,结果较为理想。随后协会又配合船东向租家和发货人进行追偿,但因种种原因追偿工作终未成功。

 

一九九五年度:

c.       *广州远洋运输公司“马关海”轮1995年6月7日承运木材自荷兰Flushing和安特卫普港至日本卸货时,发生货物短少、湿损、污渍和发霉。货主在伦敦起诉船东,并扣船索要担保,为释放船舶,协会为船东出具了US$27万的信誉担保。因案件实体涉及货物积载不当等,对船方的抗辨不利,协会指示律师进行管辖权及货方推进诉讼迟缓要求撤消此案等程序上的抗辨,同时保留向期租人的追偿权利。为防止不利判决同时减少诉讼费用尽快结案,船东与货主经过几年的谈判最终以US$130,848和解了此案。此后协会指示律师在伦敦提起对期租人的仲裁,因为根据租约条款,租家负责安排装货、理货、积载、绑扎等,租家代理签发清洁提单也与大副收据批注不符,最终期租人同意以补偿船东130,848美元与我方庭外和解,此案最终完全结案,结果较好。

 

一九九六年度:

d.       *广州海运集团公司“紫云山”轮1996年3月15日自巴西承运钢材至日本大阪和仙台,卸货时发生货物湿损和锈损,船方及货方检验师的检验报告均表明,该轮船龄较老,船况不佳, 航程中遭遇8、9级大风浪时舱盖多处进水,导致货物海水锈损,双方认定的损失金额接近。因船方在此案中以恶劣天气为由的抗辨较为不利,在收货人正式提出56,897,819日元的索赔并向船东索要担保后,协会通过日本通讯代理努力尝试与对方和解,最终与对方达成庭外和解,以船东赔付收货人13,000,000日元和解了此案,结果较为理想。

 

一九九八年度:

e.       青岛远洋运输公司“乐昌岭”轮1998年4月29日承运1.9万吨热卷钢到意大利Ravenna港。卸货时,5,257吨钢材被海水锈损,收货人据此在当地法院起诉船东,索赔金额为46.68万美元。因此案船东实体抗辨不利,货损原因系压载舱海水通过锈蚀的空气管进入货舱。最终船东赔付货主32.5万美元庭外和解了此案。

f.       *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嵩山海”轮自巴西承运32,138.6吨大豆,于1998年7月8日抵青岛卸货时,发现货物发生霉变、结块、变色,收货人拒收货物并索要300万美元的担保,为防止扣船,协会代表船东出具了125万美元的信誉担保。货物保险人赔付收货人后在青岛海事法院起诉船东,索赔金额304.4万美元。因船东在本案中实体抗辨不利,货损系由于舱内货物通风不充分导致航行途中舱内温度升高所致,协会指示律师从货物实际损失入手,要求对方提供货物实际处理价格的证据,因该法院曾有过支持按货物实际损失计算货损金额而不仅以商检公司确定的贬值率为认定货损金额依据的判例,对方最终同意和我方庭外和解并一再降低和解比例,本案最终以船东赔付货方人民币5,650,822元约合68.64万美元庭外和解结案。

 

一九九九年度:

g.       *长白山海运公司“联合道卡斯”轮1999年2月1日装货完毕驶往日本港口卸货,开航不久就碰撞了闽江口的七星礁,虽经多方救助,但船舶最终沉没在闽江口主航道一侧。当地港监不久向船东签放了强制打捞令,要求船东限期打捞沉船。船壳保险人正式拒绝委付后,协会协助船东通过招标方式与数家专业打捞公司进行艰苦谈判,最终将整体打捞费用从2100万元人民币降低到640万元人民币。中标的上海救助打捞局最终于2001年5月底打捞清除该沉船,此案协会补偿会员遣返、清污、设标、打捞费等总计844,603美元,已全部结案。

h.       *中远集装箱运输公司“皖河”轮1999年11月11日承运了20个40尺集装箱的录相带从福州运往美国洛杉矶,卸货时发现货物受损,几个收货人分别向船东及其美国代理公司提出正式索赔,总金额为127万美元,我方以FCL/FCL、CY-CY运输条件下,承运人铅封完好交货对货损不应承担责任为由完全拒赔,因我方的各种证据及抗辨都较为充分,协会指示船东在一年时效届满之时拒绝给予货方进一步的展期,据悉货主后来未在当地法院保护时效或提起对船东的诉讼,此案船东拒赔成功。

i.       *该论于1999年9月14日在美国长滩卸同样的货物也发生了类似的货损索赔,总金额724,387美元,我方也以货方缺乏证据证明货损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而拒赔成功。

 

OO一年度:

j.       “茉莉香”:请参新发生大案情况

k.       “Chris”:请参新发生大案情况

 

4、      应注意的问题:

(1)    印度尼西亚全境禁止出口圆木及其它森林产品。

    2001年10月8日,印度尼西亚林业部和工业贸易部签发了一项于即日生效的联合决议,禁止印尼圆木及森林产品的出口,已获得海外买家信用证的印度尼西亚出口商则必须在2001年10月31日前完成出口,违者将受到1995年印尼走私刑事法案的处罚,而据1999年印尼林业法,有意违法者将可能面临最多5年监禁及最低100亿印尼盾(约100万美元)的罚款,违法货物及运输工具将受到印尼国家没收乃至拍卖的处罚。2001年11月初共有八条船舶因违反上述联合决议在印尼港口被印尼海军武装扣押,目前我会仍有三条入会船被扣押,接受印尼警察部总署、检察院,及各政府部门的调查,船东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被扣船舶何时被放遥遥无期,船东还将面临巨额罚款和船舶遭罚没被拍卖的巨大风险。

协会在此提请会员注意印度尼西亚有关禁止出口圆木、木材及其它森林产品的有关规定,在订舱和签定租约时,将印尼圆木等作为除外货物,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详情请参协会2002年4月2日通函 中船保赔字[2002]第004号)

 

(2)    韩国、美国海上警察及海岸警备队加强油污检查—机舱、油水分离器、油污处理记录簿成为检查的重点。

    近来韩国、美国的海上警察及海岸警备队加大了对船舶油污检查的力度,机舱、油水分离装置及油污处理记录簿都成为严格检查的重点。一旦他们发现油水分离装置向船体外排水的阀门及管道内壁上存有残油,或油水分离器有直接通向船舶外的旁通软管,船舶都将被怀疑将未经处理的废油直接排出船外而受处罚。此外,如果他们检查发现油污处理记录簿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与正常情况不符或未全面记录所有向船外做出的排放,船舶也将受到严历处罚。如上述事件发生在韩国,船舶将面临20,000美元—40,000美元的罚款,而且船舶将遭到滞留。而在美国船员还可能面临刑事指控,船员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到美国联邦大陪审团出庭作证,船舶也将被滞留并被罚款。在最近发生的一起案件中,两艘巴拿马籍船长和轮机长,因被指控为隐瞒从船上向海中排放废油和污水而制作假日志,妨碍海岸警备队的调查,指示船员对联邦大陪审团撒谎妨碍司法公正而被逮捕,如被判决有罪,他们将面临最高10年监禁和最高25万美元的刑事罚款。

协会在此提醒会员公司注意船舶在去韩国、美国港口前,一定要作好机舱、油水分离器和油污处理记录簿的检查工作,必要时(如在美国),油水分离器通向船体外的软管应拆除或截掉(仅仅焊封上也不行),软管(包括拆除的部分)内不得有任何残油。(详情请参协会2001年7月20日通函 中船保赔字[2001]第005号)。

 

(3)    越南、泰国出口木薯片含水率过高,货物湿损、结块、霉变、自燃。

   2001年度上半年,协会五条入会船承运越南、泰国木薯片(Tapioca chips)都发生了因货物含水量过高而在卸货时货物湿损、结块、发霉乃至自燃的重大货损案件,在一些案件中,货物含水量高达14%。据国内有关商检部门介绍,近年来我国自产木薯片产量减少,而从越南、泰国进口增加,但当地的木薯片因产地较杂,货物品质低,如水份含量超标,淀粉含量低等,货物价格又较低,而当地的出口检验部门作检验时又不严格规范,虽然各项出口证书指标显示合格,但货物实际含水量常常超过买卖合同和安全运输含水量标准,在国内卸货时易发生发霉、结块等问题。另据悉,目前国内市场木薯片销售不好,也容易引发买家转嫁贸易合同及市场跌价风险而向船东索赔的风险。协会在此提醒会员注意,在承运越南、泰国产木薯片时应严格把好装前货物质量检查关,应及时通知协会以便在必要时由协会委请船方检验师进行装前检验,拒收含水量过高及已有损坏的货物;在航行中船员也应加强对货物的通风等管货工作,并对此作好详细的通风管货记录。

 

(4)    9.11事件后美国加强对进入美国水域的外国船舶、船员的检查。

     9.11事件后,美国加大反恐怖工作的力度,对进入其水域的外国船舶和船  员严格检查,最近已发生4至5起中国船舶船员在美国港区公用电话间打电  话,被检查发现未持有登岸证(shore pass)而遭美国移民归化局(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罚款的案件。据悉,美国众议院已通过反恐怖新立法,根据该项新法规,美国海岸警备队将有权对外国船舶实施登船检查,对船员、驾驶台、各种文件等进行详细核查,对有不良记录的优先级船舶(如有美国移民归化局不良罚款记录的船舶)将采取76小时通知及检查制,船舶一旦遭检查将不可避免地对船期造成延误。据悉该立法将于今年6—7月间通过参议院批准并经布什总统签署后生效。届时协会将对该项美国最新立法动向和船东应采取的对策向会员提供必要的建议。

 

(5)    特殊港口和地区:

    在2001年度,也门、孟加拉、阿尔及利亚仍在高风险港口地区清单中名列前茅。在阿尔及利亚凡是承运大米、蚕豆、糖等食品的船舶在当地港口卸货,总会发生货物遭装卸工偷窃、野蛮装卸导致的货物短少索赔,而当地收货人只接受银行担保,在扣船事故发生时将不可避免地造成船期损失。对此协会建议会员在船舶赴这些港口前及时通知协会以便采取监卸等必要的防范措施,而在订立租约时也应订入保护性条款,如由租船人对卸货作业及卸货公司及工人的偷窃、野蛮作业引起的货物短少索赔负责。

协会再次提醒各会员继续关注此类风险案件,做好防损工作。